检察系统的管理更具行政性,也没有类似于审级制度的程序可利用,可暂采用目前《规定》明确的方法。
四、结语:走向中国的判例制度?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其最终走向何方?明确方向有利于整体有序地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张军副院长提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高发展阶段,就是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25]就法院系统而言,笔者认同这种看法,其包括几方面的要求:其一,目前的承载司法管理功能和充溢行政化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规律存在较大冲突,必然被超越;第二,由我国立法体制所限,未来的判例不具有法源地位,英美判例法不可能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同时,不应混同判例与司法解释,也不能期待判例取代司法解释;第三,我国判例制度的发展与司法管理体制的变革密切相关,现行司法管理制度下没有判例的存在空间,没有司法管理体制的相应改革,判例制度不可能独立发展起来;第四,因为司法制度的独特性,未来的判例制度会是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判例都会有所不同,行政化特征可能会更明显一些;第五,工作方式不同要求相应的案例作用机制,未来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应与法院分道扬镳,与法院判例制度比较,其更侧重管理功能,也更具行政色彩,但也应适度弱化行政色彩,平衡促进检察一体与尊重检察官独立性的关系,以充分发挥案例的价值。
【作者简介】
秦宗文,单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胡云腾.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法制日报,2011-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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