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我们也发现,许多正式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社会中人们日常的生活逻辑并不一致,有时甚至是冲突的,但是,民众也没有产生强烈的过度排斥,倒是在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正式的法律制度常常成为乡土社会中民众抵抗国家权力滥用的常规武器,如被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常常被民众赋予了这一功能。当然,面对运转中的强大国家机器,民众不到万不得已,他们也是不会轻易动用这种“武器”的。因为,在他们计算动用这种“武器”所需要的成本时,历史的知识和他人的经验往往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靠天吃饭”的生存逻辑所形成的实用理性,今天已塑成了一群在国家眼中十足的“刁民”。当然,这里所谓“刁民”当然不是指那些违法乱纪者,而是指那些惯于利用体制与政策的不接轨以及在基层治理能力弱化的情况下有意以违规行为来进行博利者。”[2]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基本上是一群生存在社会底层的“博利者”。与他们的祖先一样,他们“谨小慎微、老成持重,同时又深闭固拒。但是,他们还具有坚毅独立的性格,天生就热爱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并且就像其他任何民族一样,在捍卫自己的权利方面决不会含糊和犹豫迟疑。他们也许采取与他人不同的独特方式,然而殊途同归,可以达到与他们所追求的相同目的。”[3]比如,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者(拆迁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者(农民)之间因为土地的征收所产生的巨大冲突,迄今尚未终止。面对如此强大的一级地方政府,作为利益关系者的民众不断地动用行政诉讼,将政府、法院、开发商、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等拖进法律程序,演绎出了一场场“春秋大战”。此外,民众还不断地使用其他正式的法律程序,如信访、申诉,以及某些潜规则寻求高层领导的关注等,辅之以正在展开的行政诉讼。当然,除了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诉讼外,社会转型时期官民矛盾的复杂性,也拓展了行政诉讼的适用面,从而使行政诉讼呈现出丰富多彩的一面。
权利是需要通过斗争才能获得,这个道理对于有过行政诉讼经历的人来说,可以说是千真万确的。但无论如何,在行政诉讼中,为争取权利而斗争的一方所处的社会地位总是弱势的。“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强势组织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4]正因为他是弱势者,所以他需要借助于法律争取他的权利,社会的强势者一般来说是不需要通过法律争取他的权利的,因为在法律之外他有足够的路径、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在与笔者交谈行政诉讼问题时,曾多次说到“行政诉讼是社会弱势者的诉讼。”他解释说,社会强势者一旦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一般都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只有无权无势无钱的人,才会选择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以为这话虽然有几份偏颇,但也道出了当下行政诉讼中某些真相。的确,居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往往是没有相当的社会人脉关系及其关系资源,一旦涉及行政争议,朴素的公正信念往往促使他们选择去法院诉讼、上访等,或者忍气吞声地放弃自己的权利。所以,“弱势者”的权利诉求必须纳入我们关注的视野。在这个意义上,导入“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行政诉讼进行反思,可以提升行政诉讼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