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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及预防对策

  

  (二)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快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以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滋生的土壤。具体而言,应做好下面3方面的工作:第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工作的主动性,建设服务型政府。继续改进工作体制、简化工作程序、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减少行政管理层面的工作漏洞。第二,加强对下岗人员、城市闲散人员、农村闲置人口,特别是刑满释放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安置和管理工作,将教育和帮扶措施真正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正确引导社会弱势群体,为这些人员积极创造再就业的机会。第三,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措施,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前述弱势群体成员常常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活,一旦出现犯罪诱因则极有可能重新实施犯罪,因此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途径之一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要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收入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


  

  “发展才是硬道理”,现阶段仍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有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才能为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提供支撑和保障。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必然要经历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同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会相应的存在一些消极和负面的因素。为此,必须有效地完善市场经济运行制度,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这对抑制犯罪,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经济领域的渗透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必须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使社会大众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成员的犯罪动机。


  

  (四)加强主流文化宣传力度,弘扬社会正气


  

  文化因素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会起到抑制或是催化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对主流文化的宣传,消除黑帮文化的不良影响。这不仅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其社会监管和文化管理职能,同时也要求政府、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大力净化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对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予以正确有效的引导。对待长期存在的亚文化,必须去伪存真,去粗取精,适当引导,在坚持文化多元的同时也要坚决避免亚文化的泛滥。


  

  (五)完善立法,为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反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最早开始于地方法规{6} 。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改以往的经验立法方法,不能不说是一种超前立法{7}。正是由于这种相对缺乏现实实践经验的立法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8}。因此,现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一方面,应完善现有《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规定,科学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特征,摒弃“文学性”的语言描述;另一方面,应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配套制度,制定适当的量刑标准并完善刑罚的种类,以便从实体和程序上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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