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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团伙的成因和治理对策

  

  (三)罪犯歪曲需要


  

  需要是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人既是生物的有机体,又是社会的成员。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必定要求一定的客观条件。所以,需要是产生行为的动力,需要得不到满足是激起人们行为的普遍原因。然而,不同的人由于其社会地位和思想认识水平的不同,其需要的内容也是各异的,既有正常需要,也有歪曲需要,这种不同的需要会产生不同的行为结果。正在狱所中服刑的罪犯也是既有各种正常需要,也有不少歪曲需要。狱所内罪犯在特有的司法经历和特有的监所环境中产生的歪曲的安全需要、功利需要、情感需要,是产生狱内罪犯团伙的重要原因。


  

  1.歪曲的安全需要。寻求安全是人和动物的共同的本能,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 B. Maslow)在其“需要层次论”中把“安全需要”看做人类最原始的需要。作为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其安全需要比一般社会成员尤为强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们应当依靠狱所警察、接受管教、积极改造去维护和保证自己的安全,然而不少罪犯把自身安全的砝码押在了同时接受改造的其他罪犯身上,这就是罪犯安全需要的歪曲所在。这种歪曲的安全需要,往往使罪犯迫不及待地、不加选择地很快加入罪犯团伙。有的罪犯在判决前的先行羁押阶段曾受过其他未决犯的欺侮,因而一进监所就迫不及待地与老乡结成团伙,以备“不测”;有的罪犯人狱前对监所不了解,只是从电影或小说上看到旧社会或国外监所狱卒对狱犯的打骂体罚虐待,因而入狱后即形成各种团伙,以对付来自监所管理方面对自身安全的“威胁”;有的罪犯在受到了其他罪犯的欺负后,不是依靠监所民警和罪犯集体去解决,而是加入罪犯团伙,以达到“撑腰”、“壮胆”的目的;有的罪犯在受到罪犯团伙的威胁之后,不敢报告监所民警,被迫加人罪犯团伙。


  

  2.歪曲的功利需要。正常的功利要求是人生存和进步的基本动力。罪犯虽身在高墙电网之内,但仍有着强烈的功利要求,许多罪犯通过诚实艰苦的劳动改造和扎实的思想改造,获得了监所的信任,受到了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减刑、假释等,这些都是受监狱鼓励的正常的需要。还有一部分罪犯,他们功利需要的层次极低,功利需要的内容与改造要求背道而驰,这种歪曲的功利需要不可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去实现,于是就利用形成罪犯团伙这一非正常手段,去实现这些非常的功利需要。第一,为了实现非常的权力地位欲望。罪犯拘于特殊的生活环境,其在社会上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称王称霸、支配他人经济甚至生命的非法权力地位已不复存在。但是,一些罪犯基于旧的犯罪恶习的顽固性,为了继续实现在社会上形成的逞强霸道、唯我独尊、流氓乖戾的非法权力地位欲望,就在周围的同犯中或施以小恩小惠或威胁利诱而罗织团伙,使团伙成员听命于自己的威令之下。第二,为了实现非常的物质利益需要。这是大多数罪犯团伙产生的根本原因。膨胀的物欲,是大多数罪犯走进监狱的主要原因,这种膨胀的物欲在没有得到改造消除之前,必然表现在其监所生活各个方面。表现在罪犯人际交往上,就形成了以物质利益为纽带的罪犯团伙。这些罪犯为了满足非常的吃、喝、抽、用等需求,团伙内彼此不分你我,一人有物,大家享用,不论何人,一有接见物品,大家一拥而上,哄而吃之、喝之、抽之、用之,从而在团伙成员之间形成消费报偿互换。还有因雇佣劳动而形成罪犯团伙。这类罪犯仰仗较好的家庭经济条件,在狱内生活上进行高消费,把商品交换的法则引人改造生活,雇佣那些经济条件较差的罪犯代自己洗衣、打饭、劳动、做作业,进而形成了由雇佣者和几个被雇佣者形成的罪犯团伙。这种雇佣型罪犯团伙的畸形发展会形成代为接受狱内处罚、利用小恩小惠指使他犯违法犯罪等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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