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狱不良环境
由人的社会属性我们可以知道,乐群是人的一种特性。然而对罪犯而言,是否会形成罪犯团伙、形成团伙的快与慢、罪犯团伙的多与寡等,与监所的不良环境有着直接影响。
一个罪犯是否会参加罪犯团伙,与其周围的同犯的影响关系最大。(1)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罪犯的影响。大多数累犯、惯犯和共同犯罪的罪犯,在社会上形成了严重的封建行帮思想,“多个朋友多条路”的哥们儿义气心理已经成为动力定型。入狱后他们必然要拉拢周围的同犯以结成各种形式的消极团伙。(2)牢头狱霸的影响。牢头狱霸是指罪犯群体中欺骗民警、压制群犯、控制班组、称王称霸的罪犯。他们往往利用自身智力上的见多识广、体力上的健壮强悍、家庭出身上的优越富有、社会关系方面的后台依靠等,在罪犯中打骂体罚、霸吃霸喝、役使勒索、伪装积极、两面三刀、亡命无忌。慑于淫威,一些罪犯或自愿或被迫无奈而听命于牢头狱霸,进而形成罪犯团伙。
民警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罪犯集体功能缺陷、罪犯活动时空失控、使用罪犯不当等几个方面。(1)罪犯集体功能缺陷。罪犯集体具有生产功能、生活功能、监督功能、娱乐功能、组织协调功能等。罪犯集体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够增强罪犯集体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罪犯集体的良性发展。反之,如果罪犯集体这种正式群体功能发挥产生缺陷,或者监督功能不能发挥、或者娱乐功能不能实现、或者组织功能失调,那么,代之而起的各类罪犯非正式群体—犯罪团伙,必然会争相形成。(2)罪犯活动时空失控。一方面,罪犯在监狱的一切活动应当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执行;另一方面,监狱警察必须通过对罪犯的依法、科学、严格、文明管理,将罪犯每天24小时的一切活动严密控制在监管视线以内。然而罪犯改造和生产的时空是十分复杂的。从时间上看,一些监所对部分罪犯的间暇时间往往不能予以有效地控制;从空间上看,一些老监所的监区和生产区的硬件设施存在着许多不利于严格管理的方面,如一些监狱生产区拐弯抹角的简易房、窝棚随处可见、杂乱无章,罪犯在其间出人无忌,对罪犯的“不脱管”难以实现。罪犯活动时空的不同程度的失控,在客观上给罪犯提供了集结团伙的时空。(3)使用罪犯不当。我国监所对罪犯的管理充分利用了罪犯中的积极因素,这既有利于罪犯之间的改造监督和竞争,也有利于激发罪犯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改造的意识,体现了我国对罪犯的人道主义。但是,如果使用罪犯不当则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比如,将警察的某些管理职责交给罪犯,用罪犯管理罪犯,就容易形成牢头狱霸,并产生围绕牢头狱霸或者对抗牢头狱霸的各种罪犯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