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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要旨的性质、分类与编写

  

  例15: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2007年第2辑)


  

  认定合同性质不应拘泥于合同名称,而应综合考察合同内容,确认当事人的真意,才能准确衡量并判定作者、书商和出版社之间的关系。本案系争合同的内容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财产权而获得报酬的规定,虽然名称为图书出版合同,实际上是著作权许可合同。


  

  上述裁判要旨不是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阐释,也不是为了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文,它们提供的是裁判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或判断标准。


  

  三、裁判要旨的编写


  

  裁判要旨应当体现出案例的灵魂、精华,这只有通过案例编写者对裁判要旨的准确提炼才能实现。根据笔者编辑案例的经验和体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裁判要旨的编写:


  

  (一)裁判要旨编写的肯定性要求


  

  1.准确抓住法官的判断对于裁判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的贡献。


  

  在美国,并不是所有案件裁判都要作为判例公布。同样,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裁判都被刊物所编发。案例刊物选用的是那些对于裁判类似案件或处理类似问题有贡献的案例。因此,裁判要旨首先应当准确抓住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对于裁判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的贡献。我们应当从以下几点理解此要求:一是要体现出法官的判断,此判断与法律问题或者裁判案件中的其他问题有关;二是要有贡献,要求不是明文法律规定(也可以宽至理论学说)已经有了答案的问题,或者审判实践中已经规范的做法;三是要准确,要求问题准确和文字表述准确,关于文字表述准确容后详述。现以笔者所编选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若干案例的要点提示修改前后的变化说明如下:


  

  例16:侵权案(2006年第2辑)


  

  修改前:本案系一起因在信用证交易关系中转让行擅自删除原证要求,造成开证行拒付致受益人遭拒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涉及争议焦点包括案件定性、转让行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


  

  说明:该要点仅点明了案件性质和争议焦点,没有提出具体问题,也没有作出任何解答。


  

  修改后:在信用证交易中,转让行擅自删除原信用证所列单证,致使受益人无法兑现信用证项下的相应款项,其上述行为侵犯了受益人对信用证项下的收款等合法权益,应当对此承担偿付责任。


  

  例17:商标侵权案(2006年第1辑)


  

  修改前: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当确定涉案商标的类别,只有当被控侵权商标与涉案商标同类别时,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说明:该要点属于裁判具体案件需要处理的问题,但谈不上贡献,它叙述的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一般方法,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纠纷;而且,它概括得不准确,应当为“只有当被控侵权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涉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同类别”。本案法官的贡献在于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与商品房不是同一种商品的判断,应当紧紧抓住这一点总结归纳裁判要旨。


  

  修改后:将楼盘名称“天骄花园”使用在售房部牌匾、墙体广告、宣传单等上,由于上述使用行为的对象与第19类注册商标用商品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其不构成对在第19类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上申请注册的“天骄”商标的侵权。


  

  例18:借款保证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4辑)


  

  修改前: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附保证保险条款保险单,且在保证保险条款之外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与双方的特别约定冲突,应以特别约定的规定为准。


  

  修改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在先,且约定“各相关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在后,则在后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与在先签订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有冲突者,应当以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为准。


  

  说明:修改前的要点提示没有反映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即,在后的合同条款与在先的特别约定有冲突时,应以何者为准?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本案法官的贡献。一般情况下,在后的约定能够修改在先的约定。但在本案中,在先的约定是在后的约定的基础和前提,且在先有特别约定,要求在后约定不得与在先约定冲突,此时应当以在先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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