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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死亡”类型化研究

“致人重伤、死亡”类型化研究


陈洪兵


【摘要】“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形式的确定,以及“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杀,均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进行判断;确定致人重伤、死亡中“人”的范围,应考量规范的保护目的,除聚众斗殴罪外,都不对同伙的死伤结果负责;分则六个条文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均属法律拟制,不具有伤害、杀人故意的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致人“伤残”可能包括轻伤,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致人轻伤的,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包括故意造成重伤。

【关键词】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过;罪刑相适应;规范的保护目的
【全文】
  

  一、要解决的问题


  

  刑法分则中作为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1]表述为“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致人死亡”、“致使……重伤、死亡”的条文主要有:(1)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2)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3)第133条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4)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5)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6)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及“致人死亡”;(7)第236条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8)第238条第2款前段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9)第239条第2款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10)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11)第260条第2款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12)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13)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14)第443条虐待部属“致人死亡”,等等。


  

  为了一并说明,本文还讨论类似“致人重伤、死亡”表述的适用问题。刑法分则中有四个条文表述为“致人伤残、死亡”:(1)第238条第2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2)第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3)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等。


  

  此外,刑法分则中还有“造成”重伤、死亡或“造成”伤害之类的表述:(1)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2)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3)第321条第2款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4)第333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5)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死亡”;(6)第358条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7)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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