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与刑法规制:“风险刑法”理论之反思
陈兴良
【摘要】法律隐喻是法学家为了理解或解释某一法律问题(本体)而借用其他领域的概念(喻体),以实现从其他知识领域到法律领域的意义转换的思维活动,是法学中常用的定义方式和认知方法。法律隐喻以类比推理为基础,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现象的有效方法,还有助于培育公众的尊法情怀,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彰显对人性的尊重。运用法律隐喻时,须遵循事物本质,了解其工作机制。
【关键词】法律隐喻;法律修辞;类比推理;法学方法
【全文】
当前,在我国刑法学界,“风险刑法”正逐渐成为学者们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学者基于传统刑法与“风险刑法”这样一种二元分析框架,认为“风险刑法”理论对传统刑法学提出了某种挑战,甚至认为“风险社会”出现了刑法危机。[1]笔者认为,“风险刑法”在化解风险中固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风险刑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刑法风险,因而也需要化解。正是在化解风险与风险化解的紧张关系中,现代法治社会刑法的正当性获得了双重的证明。因此,如果刑法面对“风险社会”无动于衷、毫无作为,那么这样的刑法肯定是不可取的。但是,如果刑法为化解“风险社会”的风险而过于扩张甚至突破罪刑法定主义、责任主义等法治刑法的底线,那么同样也不可取。因此,我们应当合理地处理“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的关系。按照“风险刑法”理论,传统刑法与“风险刑法”的对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结果本位主义刑法与行为本位主义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