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构建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司法控制的设想
(一)司法审查的程序设计
1.对搜查措施的司法审查
搜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证搜查,又称要式搜查,指凭借搜查证方可进行的搜查;二是无证搜查,又称不要式搜查,指在法定特殊条件下,无须取得搜查证即可进行的搜查。无证搜查是有证搜查的补充和例外,是执行逮捕或者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时进行的搜查。有证搜查是搜查的常态,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侦查机关提请搜查
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制作《提请搜查建议书》。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进行搜查的理由或者根据,即“可能的理由”,提交相当的证据证明在被搜查的场所或者人身上将可能发现某种与案件有关联性的物品或者文件;第二,注明具体搜查的地点、对象和拟搜查的人或物,不得仅注明“某某的住宅及有关地方”;第三,《提请搜查建议书》上要注明即将搜查的具体时间段和期望搜查到的结果。
(2)检察机关对提请搜查材料的审核
检察机关收到侦查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指派专门的承办人员负责审查。检察人员结合全案情况,提出是否批准搜查的意向,制作《搜查决定书》,报部门领导审批。
(3)检察机关下发搜查证
经检察机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承办人员制作搜查证,注明搜查的具体地点、对象、搜查的人或物、执行搜查的时间和侦查机关承办人姓名。同时在搜查证上表明该证只能在规定期限内使用一次,逾期作废。搜查证一式三份,第一份用于检察机关存档,第二份交给侦查机关执行,第三份由侦查机关执行搜查时交给被搜查人。从收到搜查申请材料到颁发搜查证应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4)检察机关对搜查结果的备案
侦查机关在执行搜查措施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搜查笔录》交给批准搜查的检察机关备案,同时交还《搜查证》。如果还需继续搜查或者另行搜查的,应重新作出搜查申请,禁止使用同一个《搜查证》进行两次以上的搜查。
无证搜查,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我国现行法律中,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因此,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应顺带提出可能进行的搜查申请,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一并批准。对于拘留措施,目前仍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在法律未将拘留措施的审批权转移给检察机关之前,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但是在逮捕和拘留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进行的搜查,侦查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搜查笔录报检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