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罪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刘德法;尤国富
【摘要】“违反国家规定”是我国刑法空白罪状中的一种表述方式,是判断法定犯构成要件的参照依据,但含义不够明确,影响了对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我国刑法应确立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应有的地位,行为人缺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性认识的,应阻却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违反国家规定;内涵和外延;违法性认识
【全文】
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关于空白罪状的表述中,有26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被明文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参照依据。由于刑法中空白罪状参照依据的复杂性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明确性,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违反国家规定”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而直接影响了对危害行为的违法性的评价,造成了司法认定的不统一。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专题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一、对刑法分则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条文梳理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将“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空白罪状表述的条文有: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63条第2款及第18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90条逃汇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53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85条第2款受贿罪;第389条第2款行贿罪;第391条第1款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共计22条26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