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理顺组成部门与所管理国家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1993年才出现的一种机构类型,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执行专业化的需要。根据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目前,当务之急是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理顺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防科技工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公务员局、交通运输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关系。如果“换汤不换药”,则有悖于2008年大部门体制改革的初衷。
再次,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理顺组成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则坚决予以企业化转制,实现彻底脱钩。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则尽量以合同授权、委托关系代替行政隶属关系。对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则尽量归还行政职能于机关。
最后,清理整顿改革组成部门自行设置的下属机构。根据审计署公布的调查数据,截止2005年底,31个中央部门拥有下属机构(不含经国务院批准的职能司局等内设机构和派出、分支机构)共5074个,人员164.12万人,也就是说平均每个部委拥有自行设置的单位163个,每个单位325人。长期不清理政府组成部门的下属机构,容易吞噬行政体制改革前期成果。
二、大部门体系应采取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指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机构,规范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2008年3月11日,中央编制部门进一步明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指的是政府内部的职权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按照本文前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指的是行政决策中枢及其办事机构、组成部门、执行机构之间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可见,此处的权力三分绝不是国家权力结构的“三分”,只是指行政权“三分”。
决策重在科学民主,执行重在效率,监督重在有效,因此大部门体系中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各有自己的价值侧重。在一定意义上,利益的划分取决于决策,利益的实现取决于执行,利益的矫正取决于监督。利益划分重在公平正义,利益的实现重在效率效能,利益的矫正重在有力有效。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高度合一,容易形成部门利益(特殊群体利益)实现的“一条龙”,容易导致公共决策(公共管理)偏离公共利益。因此,推动决策集中化、执行专门化、监督独立化,探索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关键是,在大部门体系中如何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