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与地方政府相比,中央政府应实现更大力度的部门整合。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大部门体制共同的价值定位。但对中央政府而言,实现对战略决策的统一领导是中央政府的优先考虑,而提升执行力则是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大部门体制的首要选择。地方政府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者,是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组织领导者,是本地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组织者。相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面对的各种矛盾更加直接,与基层民众的联系更加直接,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的需求更加迫切。有的地方早在1992年就开始了系统探索建立大部门体制的历程。因此,应鼓励地方政府部门整合的力度更大一些。
(三)专门化的执行机构重在提高执行效能
1.重在提高执行效能
提高执行效能是执行机构的使命所在,因此,执行机构设置专门化是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通行做法。执行机构主要从事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机构设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于内阁部门的执行机构,如美国15个内阁部之外,设立了61个独立机构。新加坡在14个内阁部之外,还有57个法定机构。德国在13个内阁部之外,还有36个执行机构。法国在15个内阁部之外,还有数目繁多的执行机构。二是内阁部门归口管理的执行机构,如瑞典设立了109个部门管理但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事社会性管制的执行机构,多数由内阁部门归口管理,如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局(FDA),由卫生部管理。从事经济性管制的执行机构,多数独立于内阁部设置,往往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2.理顺政府组成部门与四类机构的关系,是探索建立大部门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政治历史文化的差异,目前我国并没有“执行机构”这样一种法律明确的机构类型。但我国存在与政府组成部门存在密切关系的四类机构:一是直属机构,二是组成部门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三是政府与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四是自行设置机构。政府组成部门改革代替不了这四类机构的改革。因此,探索建立大部门体改革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以下四种关系。首先,“循名责实”,理顺组成部门与直属机构的关系。根据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国家基本行政职能;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如果两种类型的机构在实际中没有本质区别,而是一种此减彼增的关系,那么,组成部门的增减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