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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角下信访制度的功能

  

  一、信访制度功能错位的原因


  

  信访制度功能的错位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既有救济途径的不畅达,更有宪政制度运行中的调适不当。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和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公正,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出现,而公民权益在现有法律救济机制下又难以得到保障,信访制度也就成了公民权利救济的主渠道。


  

  (一)历史、社会背景


  

  信访的历史在中国源远流长,以往的研究成果也特别注重这一点,如清官情结,告御状的传统和登闻鼓制度等。但是从更深层次来讲,这是对权力神秘化的一种必然产物。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经验的习得造成了这样的普遍心理:级别越高的权力越能回避利益冲突,从而能更公正地处理纠纷,进而把这种想法神秘化,甚至把至高权力神圣化。而从理性人角度考虑这种思维也具有合理性,因为关系网络的亲疏一般呈现出向外围递减效应,人只有对那些同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事才能表现出超然的态度。现行信访制度关于不得越级上访和将纠纷解决在基层的想法看似合理,但是在关系错综复杂的社会,距离纠纷越近的权力层级往往与纠纷源具有越密切的利益联系,这使其在面对矛盾时肯定会倾向于维护或至少不去伤害强者的利益。特别是在一些流动性不大的地方,权力“近亲繁殖”现象严重,公民所遭受的冤屈根本就无法在本地获得公平解决,甚至会得到加倍的打击报复。相反,权力层级愈高,其与矛盾纠纷源的利益联系就越小,可以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会促使上访者基于对高阶权力的无限信任或幻想而踏上信访之路。


  

  (二)法律救济途径的虚置化


  

  从宪政视角来看,法律救济途径的不畅达是公民选择信访的最直接原因。第一,由于行政复议的部门利益化,复议机关倾向于维持被复议机关的行政决定,从而使得其监督和救济作用难以发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为了维护本部门的利益,或至少不去做被告,而倾向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便捷的救济方式和行政机关自我反省的机会,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二,现行的司法制度同样难以发挥作用,因为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受制于本级政府,当前我国又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化时期,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也是服从于政府工作的大局。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往往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屈从于行政权力,从而做出有利于政府的判决或者干脆不受理某些类型行政案件,这使得行政相对人丧失了法律救济途径。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虽然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结和稳定社会关系,但是本地化的司法往往在当地政府的控制之下,并不能做到独立、公正的司法。第三,从公民角度来看,当公民面对冤屈时虽然有极强的维权意识,但繁杂而难以理解的法律往往会使一个法科毕业生望而却步,更别说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抗压能力,是不会选择行政诉讼的。现行的信访一票否决制度也给访民提供了一个维权的变异视角,地方政府越怕什么就要做出什么,从而百折不挠地走向上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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