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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审判与辩护权缺失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杜培武、佘祥林两位本来无罪的被告人坚持为自己进行辩护,结果却差点被判处死刑,这不得不令人痛心,恐怕若非杨天勇的供述和张在玉的“复活”,这两起冤案仍然难以被发现。而实践中,有3/4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辩护的方式来行使辩护权,即便被告人委托或者指定有辩护律师,司法实践中,也只有不到1%的辩护人敢为他们作无罪辩护。也许,这是因为连有着“中国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张思之先生都总是败诉;也许,这是因为在辩护中,被告人在不断失败的现实面前,明白了辩护无效,学会了乖巧。一如在庭审程序的最后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中,大多数被告人都放弃了辩护,放弃了最后一次可能影响最后裁判结果的机会,把这个法律赋予弱势一方的有着辩护权属性的权利变成了最后的忏悔。


  

  辩护权缺失,使得辩护方无法正常地、充分地阐述他们的事实和观点,表现在类似刘涌案、章俊理案中,人们会因为听不到辩护的理由和根据而积蓄更多的质疑和愤慨,从而导致人们更容易站在指控方的立场之上。而此时如果被告人是杜培武、佘祥林,那么民意审判一定同样凭借公诉机关对两人曾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杀妻指控,而群起攻之,也许那时的杜培武就等不到杨天勇的归案而成为又一个聂树斌了。


  

  六、裁判权中立是确立辩护权的基础—第六组案例


  

  事实上,辩护权的确立绝不是仅靠刑辩律师这一群体的努力所能够完成的,律师的数量再多,功底再厚,也无法完成这个使命。有些案件,被告人自己就是大律师,他们委托辩护的律师也是名律师,背后还有地方乃至全国律师界的集体声援,但是,这样的辩护也同样举步维艰。


  

  2001年初,沈阳涉黑组织头目、毒枭宋鹏飞和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克东接受委托,成为赵文刚的辩护人,并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找到马克东,希望他能够在司法机关内部斡旋,帮助宋鹏飞。马克东决定以宋鹏飞患重病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中止审理,而对赵文刚,则称自己认识正在审理宋鹏飞案的广州市中院相关的审判人员,可以利用此关系帮助宋鹏飞,并以此为由向赵文刚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费用。宋鹏飞案中止审理后,马克东并未将这100万元交由律师事务所人财务账户,而是据为己有。宋鹏飞和赵文刚两人后来在沈阳大肆贩毒,6年后,贩毒案发,并由此牵扯出沈阳地方公安系统的一些问题,后来,赵文刚供述出100万元律师代理费的事,于是马克东被认为与此有关,因为如果不是马克东的操作,沈阳大毒枭宋鹏飞早在6年前就进监狱了,也就不会有后来“607专案组”对沈阳地方公安系统的调查。[8]2008年5月,马克东案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马克东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并追缴个人非法所得。而马克东一审提出的关于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辩解,未能起到任何作用。二审时,马克东的辩护律师张燕生曾就有关本案辩护权的问题向二审法官提出相关申请,而法官全部予以拒绝。后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未开庭,也未通知辩护律师及马克东的家人、单位,就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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