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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审判与辩护权缺失

  

  上面两个案例中所出现的自发式的民意审判,成功冲破了“建议判决刘涌死缓的所谓专家意见”和“主张许霆无期的地方法院生效判决”所带来的巨大阻碍,人们亲历亲为,惩恶扬善,兴奋不已。而下面一组案例中,宣传媒体先是把当事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后,他们被迅速地转化为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此时,从重从快的民意审判已经开始了。


  

  二、舆论与民意—第二组案例


  

  章俊理—江西二附院口腔技师,1989年辞职开设私人牙科诊所,先后自筹发展资金2000余万元,引进德国西门子先进牙科设备,并最终发展成为江西省最大的私人牙科诊所,章俊理也因此被人们称为“德国牙医”。1998年,章俊理和他的诊所遭到江西省拖拉机厂职工顾德兴的投诉,同年11月5日,省领导批示:“此信若属实,说明邪恶势力太猖狂,难道我们就不能为受害者伸冤吗?.……这就要看中共南昌市委书记的了!”[4]两周后,章俊理被逮捕,随即,曾接受过其牙科诊疗的1100余名群众同时向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地民众同仇敌忔,高呼:“南昌警察了不起!捉到了牙医章俊理!上千名群众来诉苦!罪恶的章俊理被逮捕!”2000年1月,当地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处章俊理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引发网民愤慨,随即被“人肉搜索”。因发现他抽豪华香烟、戴名牌手表时,进一步激起了网民们“仇贪仇腐”的强烈情绪,当月,周久耕即被免去房产局局长职务,次年9月,被指控犯有受贿罪,检方同时提出判处周久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周久耕11年有期徒刑。


  

  以上案例中所表现出来的民意审判,以朴素的是非善恶观为基础,追求大众此时心目中的正义,本身是令人肃然起敬、为之感动的。周永坤先生批判“民意审判立足于结果,认为民意审判情绪化甚至癫狂、多变、易被操纵,尤其我国的民意极易变态”[5]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追求正义,是作出公正审判的先决条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是对法官和陪审团自由心证的基本要求,我们制定法律、根据法律评判案件,更是要立足于正义这个“结果”,立足于此的审判方式不但无可厚非,而且值得肯定和坚持。至于民意审判的“多变、癫狂、易被操纵”,终究只是一种表面的、暂时的、局部的现象。


  

  但我们应当看到,一方面,一场审判、评判其最终的结果是否“正义”,取决于案件原本的事实情况如何,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信息,比如,在刘涌案中,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与案件有关联性的事实信息;许霆案中,包括银行ATM机技术鉴定结论等有关定罪的信息;章俊理案中,包括医学和牙科诊疗专业知识的信息,那么所谓对正义的追求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欲求一件事物的正确结论,应遵循这类事物的相应判断规则,一般事物对应一般规则,比如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而刑事诉讼,有其特有的决定案件的规范,违反法律对定罪所设定的证据要求等诉讼规则,就很难得到正确的判决,更重要的是,此时无论这个判决正确与否,它必然都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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