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赔德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

  

  首先,如何认识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与国家赔偿诉讼程序(类诉讼程序)的关系,按照民事、行政诉讼理论解释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否恰当。我们知道,国家赔偿责任是由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发展而来的,[8]早期没有国家赔偿制度时,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都是比照民事侵权责任来处理的,后来只是由于其特性鲜明,国家赔偿责任才逐步演变成某种意义上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也同样经历了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逐步分离、独立的过程。1995年1月1日我国才开始施行《国家赔偿法》,此前,国家赔偿责任被视为一种民事责任,在民事立法中加以规定。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必须诉讼,该“民事”责任自然也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大致都可以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民事法律规范处理国家赔偿责任,按照民事诉讼理论中具有很强普适性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解释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演变规律。至少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从某种角度就印证了立法者也认同两者在证据、证明问题上有一定相通之处的观点。


  

  由于处理对象的关联性,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关系更为密切。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我国就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处理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通过之后,行政赔偿责任的认定有了新的法律规范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相对独立的国家赔偿诉讼。同时,《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但是,无论独立的赔偿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都没有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规范,适用《行政诉讼法》程序规范以及证据、证明规则处理行政赔偿诉讼,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精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