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赔德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

  

  如此说来,厘清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需要先从梳理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妨碍以及消灭规范入手。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是发生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此外,该法还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第34条)和刑事赔偿(第1718条)的具体范围,以及国家赔偿的其他情形(第38条),这些都是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具体根据。依据这些规范的内容,并结合相关理论,学者总结出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也是认定该责任的基本条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有四项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6]这四项构成要件并不难理解,主体要件方面,就是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侵权行为方面,指损害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职权行为。此次修法中,立法者删除了旧法第2条中“违法”两字,将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表明,只要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合法的职权行为损害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也要赔偿,职权行为违法性不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要件。损害结果方面,是指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有既定、客观的损害,除了人身、财产等直接损害外,后果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已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指损害结果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依照罗氏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作为权利产生的依据,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赔偿请求人承担,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主张四要件所依据的事实,然后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这些要件事实(或某一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则申请人败诉,无从获得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这些赔偿责任产生的根据之后,还详细列举了一系列免责事由,[7]很明显,免责事由是阻止或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定事由,是权利妨碍规范,根据规范分类理论的规则,权利妨碍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关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赔偿义务机关败诉,国家需对请求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说来,我国《国家赔偿法》详细列举免责事由,事实上还起到了分配证明责任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解读,并不是要在理论上推翻我国《国家赔偿法》刚刚确立的规则,而是在相关规定尚不够周延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对相关规范作出补充性、拓展性解释。但这些理论解释还需要寻求相关的理论根据,并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协调关系,促使这些规则更趋合理,以便真正体现《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精神,更好地为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