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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

  

  学者建议稿和立法草案中所体现的一些趋势是我们不应当忽略的。从篇章结构上来说,公平责任制度与归责原则分处不同的篇章,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在形式上首先不具备成为归责原则的可能。脱离整个法典的体系来认识公平责任是不科学的。公平责任与归责原则在法典中的不同位置体现的是两者在性质、作用和地位上之于法典与现实的不同意义。从制度内涵上来说,公平责任分担的是损失而不是责任,这一转变是科学合理的,[6]也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这源于侵权责任体现的正义观发生的变化,即出现了从矫正正义(commtuative justice)向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转化的趋势。[7]这种变化并没有弱化对权利人的保护,只是在路径的选择上有所变化。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差别在于结构,而不在于主题。[8]从立法模式来说,一般性条款得到青睐,一般条款+具体制度的模式被普遍运用。如杨立新教授主持的建议稿除了在第21条有一般性条款之外,在第82条“监护人的责任”中也有关于公平责任的制度设计。同样的体例在全国人大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也被采用。


  

  三、公平责任的定位


  

  (一)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地位


  

  受德国概念法学派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部门法基本都有自己的相关原则,如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物权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等。但侵权责任法却具有其特殊性,侵权责任法只有“归责原则”而没有“原则”。那侵权责任法上归责原则的性质是怎样的,处于何种地位呢?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指的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准则,是整个侵权责任法运行逻辑起点,从认定责任到损害承担这一过程起始于以何种标准来分配责任。侵权的损失赔偿规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无一不是以归责原则为起点与核心构建起来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统帅与灵魂”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9]从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作用来看,它已经在事实上承担了原则的职责,很好的统领了整部侵权责任法。所以归责原则的地位与其他民法下级法律部门的原则并无实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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