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是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司法权运行的谦抑、稳定、协调和统一,追求诉讼秩序和谐,共同形成推进法治的合力,共同促进法治进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够促进诉讼和谐,减少司法冲突,为检察机关做到“换位思考”提供信息来源,轻率的事后性抗诉监督将得以避免;没有表决权的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不仅无损于审判独立,而且可为审委会作出决定提供参考,从而将检察监督的重心从“纠错于既然”转移到“防错于未然”,事后性抗诉监督将得以减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将得以更好的维护,抗诉监督程序将成为名至实归的特殊救济程序。[12]
任何一项司法制度,应当以能否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益作为衡量价值标准。列席制度是当代中国司法体系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随着人们对司法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在现实的司法运作中,列席制度也凸现出很多的弊端,我们应改革和祛除其弊端,发挥列席制度名副其实的作用,让人们重新审视列席制度的存在价值,以实现中国独具特色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所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必须从国情出发,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实际列席工作中,要很好地发挥功能作用,不仅要遵循该制度的规律,还要积极探索完善和发展列席制度的运行机制,以便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更富有生命力。
【作者简介】
蒋炳仁,单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227页。
蒋炳仁:《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律监督的功能》,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参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法律监督的人权保障功能》,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15页。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90页。
陈建平、徐英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之合理性质疑》,载《法学》2006年第7期。
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4页。
刘加良:《浅论列席监督的正当化转向》,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李晓辉:《关于审委会制度的几个问题》,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
刘加良:《浅论列席监督的正当化转向》,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李晓辉:《关于审委会制度的几个问题》,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