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论述了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的界限,认为:相对于人大监督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在建国之初两种监督形式曾一度有交叉重叠,但是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二者的界限日益清晰。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的具体体现,是代议制逻辑下实现人民主权的一种保障形式。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则是在另一层次的权力配置过程中,为维护法制统一、制约其他权力的一种制度设置。它们在性质、原理、程序、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他认为,北京市人大出台《决议》一方面选择了适当形式的法律文件(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予以规范,另一方面拓展了人大监督方式,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加强了人大监督的规范性。[8]慕平检察长认为,诉讼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具有连动性、一致性和从属性。诉讼监督连动着司法权力系统,司法权力系统连动着国家权力系统。诉讼监督就像一面镜子,映射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同时也映射出司法体制运行的情况。如果要通过权力的监督制约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诉讼监督一定会成为重要的切入点。同时,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均以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其内在优越性。另外,诉讼监督的工作情况处于人大监督之下,其成效也要受到人大监督的评价,诉讼监督作为介入全部诉讼流程的专业性监督,为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专业途径和手段。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郑青副检察长认为,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不同。密切联系是二者监督目的具有一致性,检察监督对人大监督具有从属性。但两个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手段和方式、监督的效力等方面均是不同的。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个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要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另一个就是人大通过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一个很有效的途径。
三、诉讼监督的难点与对策
(一)诉讼监督的难点
《法学杂志》社周信社长认为,当前诉讼监督中普遍存在监督意识不强、监督不到位和法律对此规定不系统、不具体,诉讼监督的渠道、方式方法、后果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等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万春厅长认为,在工作层面,诉讼监督的难点问题有观念上的问题、监督能力的问题、监督环境的问题等。在法律层面,因程序的不健全使监督实施起来难度大、效果不明显,反过来又挫伤了监督的积极性,出现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针对这些问题,一要转变观念,二要突出监督重点,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四要建立奖惩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高景峰认为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监督手段单一、软弱,监督范围和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三个方面。[9]项明检察长认为,当前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观念还有待更新,二是具体手段还不丰富,三是监督效果还有差距;并提出要以创新精神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一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诉讼监督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要正确处理诉讼监督中的“软硬兼施”,三要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保持诉讼监督可持续发展。[10]北京师范大学卢建平教授认为,当前监督者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当规则明确的时候为什么有人屡屡违反规则,二是当规则不明确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如赵作海这样的个案及类似案件反映出它不是偶然性事件,它带有一定系统性。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检察机关还能否拿起宪法和法律一丝不苟地履行监督职责?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主任认为,当前我国在诉讼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机构数量众多与监督效力低下并存。而在民行监督方面,突出的问题是监督的力量要明显弱于被监督者的力量。要改进民行检察工作,一是监督重点从对案件的监督转到对人大监督,二是借用人大的力量来进行监督,三是依靠政法委和纪委的力量来进行监督,四是要重形式轻实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李新生副检察长也认为,民行检察监督的难点还在于检察机关的经验不足,缺乏积淀和一批有经验的人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孙黎副检察长将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难点归纳为五个困惑:监督理念差异的困惑、协调配合难的困惑、监督模式滞后的困惑、法律缺陷的困惑及人力、环境制约的困惑。[11]吕涛认为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诉讼监督和控诉这两个职能不作合理分工、诉讼监督程序隐含于控诉程序、诉讼监督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