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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四)诉讼监督的目的


  

  关于诉讼监督的目的,与会代表达成了共识,即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诉讼公正,或者说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监督与相关机关共同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而非为了监督而监督,更非为了检察机关扩权或贬损其他司法机关的权威。


  

  (五)诉讼监督的原则


  

  关于诉讼监督的原则,是本次研讨较为充分的内容,与会代表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详略不一的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依法监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谦抑原则等。


  

  陈光中教授认为,监督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同时,检察院的活动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义务,因为检察院不是单纯的追诉机关,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要进行诉讼监督,目的就是要实现诉讼公正,所以检察院本身就要公正地、客观地依法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够实现检察院的目的,才能达到目标。慕平检察长认为检察机关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二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三是在用足用好现有手段的同时不断开拓监督渠道。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系统提出了诉讼监督的原则:一是依照法律的授权、程序和方式进行监督的原则,二是客观公正原则,三是适度与节制原则,四是利益衡量原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也全面论述了诉讼监督中的依法监督原则、及时有效监督原则、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原则、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7]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扩展监督还是谦抑监督,抑或是刚性监督还是柔性监督,与会代表对比进行了较为激烈的思想碰撞。


  

  孙谦副检察长强调,诉讼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确实非常重要,但不能夸大它的作用。必须依法进行监督,超越法律就走向了反面。同时监督本身有一个合适的问题,过度了就会适得其反。所以在社会转型中,在法治发展过程中,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一定要自省、内敛和谦抑,否则,检察权也是会被滥用的。肖建国教授也认为检察监督的谦抑原则非常重要,这意味着检察权是有限的,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手段也是有限的,要起到监督效果,务必要一枪打一个眼儿,而不能以监督案件数量多少作为评价标准。谦抑原则还意味着检察监督并不是检察官凌驾于法官之上,也不意味着检察官和法官过不去,检察官和法官之间其实有共同的法律目标可以遵循。王洪祥主任指出,从理论上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覆盖了三大诉讼的全过程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但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特别是诉讼监督权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不能包打天下,应当做到谦抑、克制、严守分际,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样才能突出重点,起到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则认为,诉讼监督要坚持拓展性与谦抑性相结合。他指出,目前诉讼监督的范围还不够完善,手段还不够充分,要通过司法改革和立法来完善监督的范围,增加、补充监督的手段,健全监督的程序。但在拓展监督手段和程序的时候,特别要注意谦抑原则。为什么要谦抑?第一,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整个诉讼监督体系中的一支力量,而且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主要靠政法机关自身提高纠错的功能。第二,检察机关监督的效力也只是启动相应的诉讼法律程序,不应去直接纠正这些违法。第三,从目前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大量的案件,尤其是大量的民事案件,检察监督不可能实现全覆盖,从提升监督实效来讲,也必须突出重点。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则对谦抑监督提出了质疑,认为“谦抑”在法律术语中表示次要,目前将谦抑作为诉讼监督的一个原则还太早,不应过分强调谦抑。田宏杰教授则认为,诉讼监督到底应该是谦抑监督还是拓展监督,抑或是刚性监督还是柔性监督,作为行政活动保障的司法权(包括以诉讼监督为核心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应该与行政法治的发展同步。而目前我国行政权的行使并不是谦抑型的,它的行使空间在横向上由于经济活动领域的不断延伸实际上是拓展的,在纵向上是减弱的。由此决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该是横向监督,监督的空间范围也要延伸。但监督方式要从过去那种刚性方式向柔性方式转变。德恒律师事务所李贵方认为,在检察监督这个领域里,该刚性的就必须刚性,该柔性的就应柔性,它应该是法律界定清楚的,不能随随便便地转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吴飞飞认为,强化诉讼监督与诉讼监督的谦抑原则并不矛盾。诉讼监督的谦抑原则可从两个角度来理解:首先,从设立诉讼监督权力边界的角度来讲要谦抑,不是对所有的事情、所有的问题都要监督。其次,从诉讼监督的方式上讲也应该谦抑,要采取一个让被监督者可接受的方式来行使我们的监督权力,这不是弱化,而是监督方式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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