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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但也有专家对“诉讼监督”的提法提出了异议。华东政法大学蒋德海教授认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的提法从法理学来说面临一个与《宪法》第135条抵触的风险。制约和监督是当代约束权力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不能用制约代替监督,同样也不能用监督代替制约。要正确理解《宪法》第129条和第135条的规定,这两条其实规定了我国检察院的两项制度,或者说赋予人民检察院两种权力。《宪法》第135条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所有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但是不包括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是一种制约。


  

  (二)诉讼监督的理论依据


  

  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认为,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根据或制度渊源,有四个:第一是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思想,这是历史渊源;第二是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守护人的思想,这是国际性的制度渊源、理论思想渊源;第三是人大制度以及人大法律监督权延伸的思想,这也是本次论坛所强调的。第四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国家的政治、司法体制之下,司法制度设置与运行相对合理的思想。中国整体上司法制度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用司法制度本身的规律解决不了,就为带有外部性的诉讼监督提供了相对的合理性。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阐述了我国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第一,传统的民事诉讼结构是以辩论主义为基准、原则建立起来的,有内在的、根本的缺陷,它只能达到当事人对法官权力的约束,而无法解决当事人双方“虚假诉讼”对法院裁判形成的误导。第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高度复杂、难以协调的利益关系的冲突,而在目前司法制度下,法院司法威信不足以充分地协调这种复杂利益冲突,检察院的介入有利于合理地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也有利于使法院解放出来。第三,中国的民事司法正步入或者说有这样一种“卡迪司法”的迹象,就是就案论案、一个案子一种处理,这就导致法院在满足当事人主观权利的同时,把客观的法抛在一边,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削弱。所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项明检察长认为,司法制度里面的核心制度应当是审判制度,诉讼监督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审判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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