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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010诉讼监督论坛”综述

王志国


【摘要】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重要职能之一。相对于丰富的实践活动,当前对诉讼监督的理论研究还非常薄弱。诉讼监督的内涵、范围、目的、原则,与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相关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诉讼监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关键词】诉讼监督;论坛;综述
【全文】
  

  2010年7月28至29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协办的“2010诉讼监督论坛”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慕平检察长、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会索连生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周信常务副会长等领导和专家出席论坛并致辞。此外,还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10个省级检察院、7个法学院校、北京市6个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代表共计200余人参加了论坛研讨。现将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诉讼监督的相关基本理论


  

  (一)诉讼监督的内涵、范围


  

  陈光中教授认为,[1]检察机关的职能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追诉职能,主要包括自行侦查和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第二部分是诉讼监督职能,是对其他的诉讼专门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三部分是检察机关对少量的与诉讼有密切关系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是劳教场所、监狱、看守所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他明确指出,诉讼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非检察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自己的内部监督不应包括在内。国家检察官学院单民副院长认为,诉讼监督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对诉讼主体—包括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审判机关及审判人员、其他机关及其他人员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及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王洪祥主任认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既包括检察机关加大对其他机关的监督力度,也包括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身要接受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张国轩副检察长等对当前对诉讼监督的各种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将诉讼监督与法律监督等同;第二种是将诉讼监督看作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党派、群众、社会舆论等对诉讼过程一切活动的监督,具有将诉讼监督主体普遍化的特点;第三种是将诉讼监督等同于司法监督;第四种是将诉讼监督置于法律监督的概念之下,认为诉讼监督仅仅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在对各种类型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将诉讼监督概括为: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定程序,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的活动。[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王志坤认为,“诉讼监督”不是一个法典用语,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中却是一个一般法律术语,并且其内涵、范围均稳定、统一,而且是一个公认的、专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术语。“诉讼监督”就是“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简称,也是对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民行审判”等诉讼活动进行个别监督的概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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