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善意非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成大陆法系各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其仅仅对时效期间发生一定影响。在英美法系,亦不采善意为取得时效构成要件之立法例。因此,善意在取得时效中的意义,已经非常微弱,以此为基础论证主观诚信的主要存在领域是取得时效,并将其抽象至民法总则,在逻辑上不能自洽。
取得时效中的善意,应区分占有人占有来源不同而作不同认识,在继受占有,系指对对方当事人之信赖及在此基础上对自己享有权利的确信;在原始占有,因不存在对方当事人,系指对自己享有权利的确信。占有人之善意,非来自于对方的客观诚信,相反,对方常常处于恶信状态。主观诚信说关于主观诚信系指不侵害他人权利意识的界定,实际上仅仅说明了一种普遍的法律意识,并没有将取得时效中善意的真正内涵揭示出来,也没有注意到有无过失对善意认定的影响。
造成主观诚信说种种不准确观点产生的原因,乃在于主观诚信为当事人主观心理的状态,对此,只能通过其外在行为认定;而客观诚信作为当事人外在的行为,其一定受支配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全球化也必然会形成人们对诚实信用理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个相对确定和统一的认识”,[30]各国关于两者关系的立法,不可能如主观诚信说所主张的那样是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完全割裂的立法模式。主观诚信说先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做此认定,然后又认为应当对两者统一,一方面其前提难以使人信服,另一方面,做此统一以后,又主张主观诚信的主要适用领域是物权法,客观诚信的主要适用领域是债权法,依其自身观点推理,显然还是采行两者分立的立法模式。难道仅仅在总则中将两者规定于同一个条文中,就实现两者统一了吗?
【作者简介】
王立争,单位为天津商业大学。
【注释】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由于该论文后来融入到徐国栋教授修订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故以下关于其观点的总结,均来自该书。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160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齐秀梅:《论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客观统一》,《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徐国栋:《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233页、第247页。
孙宪忠:《德国当代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
肖厚国:《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董学立、王立争:《物权变动公示生效主义—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甘功仁等:《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See Kate Green&Joe Cursley, Land Law, Palgrave Publishers Ltd 2001, pp.36-38、pp.32-44
See Roger Bernhardt, Real Property, West Publishing Co. 1993, p.10.
See Barlow Burke, Personal Property, West Publishing Co. 1993, p.361.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See Kate Green&Joe Cursley, Land Law, Palgrave Publishers Ltd 2001, pp.36-38、pp.32-44
英美财产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笔者将另撰专文论述。
关于恶意失权这一概念的较精辟的分析,可参见睦鸿明:《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法学》2005年第7期。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233页、第247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有学者认为,原始占有系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取得之占有,继受占有则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获得的占有,参见甘功仁等:《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此种认识不妥,下文的分析将表明,占有人取得某标的物之占有,通常是建立在其对他人对该标的物有无权利的判断基础上的,而他人有无权利,系根据物权公示的方法来进行的,既存占有仅包括动产一种情况,不包括不动产。
善意与无过失、无重大过失之间的关系问题,在
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至此,就可对下文的论述提供基础,无进一步论证其关系的必要性。较有代表性的文献可参阅叶金强:《论善意取得构成中的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要件》,《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38页、第143页、第130页、第144页、第150页、第143页、第70页、第67页、第68页。
陈历幸、杨鹏飞、侯放:《民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