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得时效中的善意与“主观诚信说”所界定的主观诚信并非同义
取得时效中的善意如何界定,学界说法不完全一致。依尹田先生的介绍,法国物权法认为,占有人的善意是一种“相信”,即其根据一种错误的假定,在受让不动产时,认为出让人是所有人以及权利证书应产生其转让所有权的结果。在法国司法实践中,占有是、的“怀疑”会产生否定其善意的作用,亦即对于法官来说,善意与“怀疑”是不能并存的:假如受让人怀疑其受让的所有权或该转让权利的证书是靠不住的,即不存在受让人的善意。[21]谢在全先生在分析取得时效中的善意时指出,所谓善意,原有两种解释:一是通常所谓对某种事实之不知,二是不仅需不知,且无所怀疑而言。对有怀疑而仍占有之人,法律上实无予以特别保护之必要,故应采后者,从严解释。至于因错误而自信为有权利则仍属之[22]此说基本符合前述法国法的立场,因为不知某一事实,与相信与其相反的事实往往是一致的。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取得时效中的善意,谓对于自己之所有权为善意,即误信自己为所有人。[23]此说与前述两说差别较大,误信自己为所有权人,在前述两说中仅属于善意的一种情况,其更多的是要求占有人不知真实情况或者在受让所有权时相信他人有所有权。不同观点下,善意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上述诸说没有区分取得时效的占有来源,因而不够准确。在民法上,关于权利的取得,有所谓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系指非依他人权利与意志取得权利,后者系指依他人权利和意志取得权利。此种分类方法同样可以适用到占有的分类中。所谓原始占有,是指不依据他人权利和意志的占有,如占有无主物、占有遗失物等;所谓继受占有,是指依据他人权利和意志的占有,如从所有人处受让之占有等。[24]在继受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之善意应指其相信出让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此种相信的基础,是出让人的状态符合物权的公示方式,而不论其是否真实地享有该物权,此种善意导致的结果,是相信自己取得所有权。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善意并不是“相信”,相信是占有人的主观善意促使其进一步得出的结论;在原始占有的情况下,有的原始占有系依据其他物权取得方式来处理,如占有无主物依先占规则处理,占有遗失物依遗失物拾得制度处理,没有在取得时效下判断善意的可能性;若不能依其他物权取得方式处理,则占有人之善意应理解为占有人相信自己对标的物有所有权。与继受占有相比,此种情况下的善意事实上很难构成,因为在继受占有中,有相对人对物权的外在公示为前提,而在原始占有中并不具备这一前提。如在拾得遗失物的罗马法立法模式下,拾得人不能依其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但仍有通过取得时效在法定期间经过以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能,对于其拾得的他人之物,通常情况下是很难构成善意的。
取得时效中的善意认定,还涉及其与无过失的关系问题。在前述大陆法系诸代表性国家和地区,有要求占有人善意即可缩短取得时效期间,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有要求占有人善意且无过失,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意大利两国民法典在非取得时效部分对善意本身有定义式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32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中涉及善意的定义是:“受让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物不属于出让人的,视为受让人非出于善意。”依该规定,非重大过失本身就是善意的组成部分,系从积极的角度进行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不知晓侵犯他人权利进行占有的人是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不适用于因重大过失造成不知的情况。”依该规定,善意的涵义中并不包括非重大过失,但占有人的重大过失将导致善意占有不能成立,系从消极的方面进行规定。这两种立法模式也代表了各国关于善意与过失关系的两种主要倾向,一种是无过失本身并不进入善意的涵义当中,但在适用有关善意的法律制度时,另要求当事人具有无过失要件;一种是将无过失作为善意涵义中的当然组成部分,且是无重大过失,非一般过失。[25]所谓无过失,可理解为“虽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仍不知自己系无权利,如己予相当注意即可知或怀疑其为无权利人,而欠缺此种注意者,则为有过失。”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