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三种模式相适应,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机构的选择也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模式。但诚如前面所言,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都应立足于该国实际,第一种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机构,受制于财力限制以及保险法规的不足,在我国目前还不具备组建这种政策性承保机构的条件。第三种自愿承保的模式,对于尚属欠发达的我国保险业而言,只会流于形式。相比前两种模式,第二种模式更符合我国当前实际,一方面单个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毕竟有限,所以由国家出面积极引导各保险公司组成联保集团,增强保险赔付能力,针对一些大型的危险企业开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不确定的、持续性、潜伏性的大规模侵权损害,通过联保这种方式可以更大程度地分散巨灾风险,将原本单个保险公司不愿或者不能独立承担的责任保险义务负担了,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当然,从保险业发展的长远角度看,成立专门性承保机构应是未来责任保险发展的趋势。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由于可能涉及被保险人的巨额侵权赔偿责任,又兼具突发性、持续性以及潜伏性等特性,能否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问题,是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键所在。传统上,保险人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是再保险,即通过再保险将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在更大的范围内予以分散,进而将其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风险转嫁出去。显然,这种风险移转方式受制于再保险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但是,由于近些年频繁发生的巨灾损害,很多再保险公司都受到重创,开始收缩巨灾保险业务。因此,寻求其他新的途径转移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的风险,也是未来一项发展、扩大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重要举措。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新兴的一种风险移转方式,即发行巨灾债券,借助于巨灾期权、事故债券和风险证券等金融产品,将风险转嫁于资本市场,由保险人、再保险人和其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18]。虽然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实现保险、证券基金的融合尚待时日,但并不能影响将此举列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划之一,并尽早开始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促使保险证券化产品成为保险业分散巨灾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从而大大提高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保障作用。
【作者简介】
李敏,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注释】林丹红.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救济中的国家责任.法学,2009,(7).
陈年冰.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西北大学学报,2010,(6).
粟榆.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用.财经科学,2009,(1).
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法商研究,2010,(6).
徐显明.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新华文摘,2010,(17).
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法律适用,2006,(10).
转引自陈年冰.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赵延东.解读风险社会的理论.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6).
李响,陆文婷.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武汉:武汉出版社,2005.1.
朱岩.从大规模侵权看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3).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2.
粟榆.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与制度建设.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1,(1).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贺栩栩译.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2.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50个问题.河北法学,2009,(12).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河北法学,2010,(11).
周柯,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政法论坛,2003,(5).
蒲莉.我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