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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三)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是在发生保险事故而引发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时,应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责任的承担受制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明确其责任范围在具体意义上即界定了何为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通常,属于责任范畴的可保风险包括两类: 第一,因侵权而造成的对第三人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 第二,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害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大规模侵权有突发性的,也有持续性、累积性的。从理论上分析,不论是突发性的还是持续性的大规模侵权,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一般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都符合保险事故的性质,所以都具可保性。但是,在具体操作上,持续性的大规模侵权所产生的后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对损害的赔偿常常需要巨额资金,这往往会超出保险人的风险经营能力,虽然保险人通过保险技术方面的重整可以主动扩充自己的承保能力,但这种承保能力的延伸是受制于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以及相关制度的健全。诚如学者所云: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17]所以,界定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仍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开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是不现实的,因此,在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滞后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之间的空间,就只能由政策性的保险来填补,即立足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将那些直接减损社会利益、影响社会发展的大规模侵权行为都可以纳入到政策性责任保险的承保之列。另外,对于某些属于经营成本比较高且利润低、甚至亏损、致使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例如大规模环境侵权责任风险,在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同时,亦可以开展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共保的形式,发挥政府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的积极引导作用。


  

  (四)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其他责任保险的费率一样,是保险标的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取决于风险的大小。如前所述,大规模侵权风险社会危害大、损害程度深,并具有持续性、潜伏性等特征,与传统可保风险条件比,并不属理想可保对象,因此,要真正落实并开展该项保险业务,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合理的保费率的确定应建立在对现有大规模侵权风险进行科学估算的基础上,由于大规模侵权发生的领域不同,因此风险不同,对此就需要对不同类别的大规模侵权责任险种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不同方案,结合事故发生的频率、对受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投保人自身修复所需费用等等综合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


  

  (五)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与风险防范


  

  参照国外有关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机构的设置模式,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机构可以在以下几种模式中选择: 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即 1988 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这种模式是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 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 1990 年成立、由 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这种模式的联保机构取决于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科学的利益分配,在针对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时责任保险的目的很容易实现; 三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即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这种自愿承保模式亦与一国的发达保险业相适应,否则只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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