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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李敏


【摘要】人类自身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根本性来源,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将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风险社会;责任保险
【全文】
  

  一、问题的引出


  

  现代社会已成为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繁发生。近年来在我国相继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如 2001 年的“银广夏案件”、2003 年的“重庆开县井喷案件”、2004 年的“吉林中百商厦火灾案件”、2005 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8 年的“三鹿奶粉案件”以及 2010 年“上海胶州高楼火灾事件”等等,不但使众多受害人人身权益受到重大损害,也对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重大影响。而囿于侵权损害救济制度自身规则所限,许多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赔偿,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建立并完善我国侵权风险救济制度,确保大规模侵权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权益与财产损失的足额补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要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对此,已有学者开始从不同层面探讨大规模侵权的损害救济,如有从国家责任的介入来探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1],有从惩罚性赔偿制度角度探讨大规模侵权救济的[2],有从责任保险角度探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3],还有从基金赔偿角度探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4],这些学者的探讨对于完善我国近年频发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的救济制度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已经成为风险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极端产物,如何救济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不但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社会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面临的理论难题,传统侵权责任法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已不足以完全救助大规模侵权损害中的受害人,需要其他救助机制的配合共同实现对受害人的损失救济。本文旨在从分析风险社会下大规模侵权的特性出发,探讨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现实可行性以及必要性,立足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具体构建,以实现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二、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


  

  人类社会自产生之日起就与风险相伴而行,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人类认识风险、控制风险并为消除风险而与之抗争的历史。但在当今社会,由于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过去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界,是自然力量所制造,而当代社会的风险却更多是因为人类自身活动所制造,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进程当中,自己给自己制造的[5],人类自身是风险的根本性来源。近些年在世界各地和我国陆续发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如墨西哥湾原油泄露、重庆开县井喷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等,究其根源,都是与人类自身活动分不开的。这些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及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而从侵权法的角度看,这些损害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侵权的范围广泛,受害者数量众多,司法救济困难,在理论上,可以将它们归入大规模侵权。这种大规模侵权可谓风险社会的一种极端表现,于我国则是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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