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肇事者履行法定义务与刑法认定自首的关系问题
有学者认为,“报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肇事者设定的法律义务,是必须做到的行为。按一般法理,公民适当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只能带来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不应带来惩罚性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肇事者只在肇事后报警,肯定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7]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将这种当事人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也认定为自首,不符合立法精神。[8]虽然我国法律鼓励犯罪者自首,但是并不能把所有的情形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者要履行的义务当作是其自首。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就是对自首的一个例外规定,对于交通肇事应尽的义务不予适用自首的规定。[9]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至少有两点不妥:一是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义务就是《刑法》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认为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义务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其具体理由是:
(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义务并非是《刑法》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肇事后不得逃逸是刑法和行政法规所共同的法定义务,并不存在所谓的二者发生交叉和冲突,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基本法优于行政法的问题”。[10]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报警”、“肇事后不得逃逸”等义务就是《刑法》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义务,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是对所有交通肇事者规定的应尽义务”;而在《刑法》交通肇事罪中却无此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应予以行政处罚;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在刑法规定中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