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揽子豁免:摆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另一手段
在利用第98条第2款的漏洞四处活动游说争取与他国订立不移交双边协议之前,美国曾经试图创立一种彻底摆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一揽子豁免机制。作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的成员,在2000年6月《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起草工作接近最后期限时,美国代表团狡猾地欲在《程序和证据规则》中加上与第 98条第2款相类似的内容。{27}第98条第2款还只是将不移交的前提限定在国家间的协议,而美国的这项提议则是将不移交的前提扩大到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议。这项附加内容是使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间直接订立协议排除他们的国民不受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其后再让其他国际组织,诸如联合国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订立不移交双边协议。这些协议的订立将迫使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尊重国家间、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间以及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组织间的豁免协议,从而无形中扩大了第98条第2款的涵盖面。 而这项附加内容还只是美国达到其摆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第一步,美国最终的目的是想让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间订立协议以使美国和其他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非成员国的国民都能摆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如果美国能够达到其最终目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也就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严肃性、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及有效性可言,而只能沦为世界上最后一个超级大国操纵的又一个国际机构。
四、结束语
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是国际社会几十年努力的成果,它是人们长期以来的一个梦想,它的实现填补了国际司法体系中的一个空白,同时是对那些逍遥法外的践踏人权者的一个决定性打击。尽管美国强烈反对并百般阻挠,但是支持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也在勇敢抗争,有些国家如南非、马里、贝宁湾、坦桑尼亚、加拿大、瑞士等明确拒绝与美国订立不移交双边协议,尽管它们知道这样做有损与美国的关系并失去美国的军事援助,但还是选择了坚持国际和平、正义、民主以及个人刑事责任原则。{28}2003年3月11日,经选举产生了包括7名女性在内的18名法官宣誓就职,{29}2003年6月17日,来自阿根廷的检察官Luis Moreno Ocampo先生就职。{30}《罗马规约》宣告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检察官和法官的就职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成为独立、公平和有效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奠定了基础。2003年12月,乌干达总统也向检察官提交了希望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立案调查反政府武装“圣主抵抗军”(Lord''s Resistance Army, LRA)领导人犯下的反人类罪行的申请。{31}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 检察官在决定正式开始调查时必须告知所有成员国并在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请求预审庭发出通缉令。检察官还收到了刚果民主共和国总统签署提交的要求立案调查2002年7月1日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运转后在刚果境内属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且刚果政府保证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合作,{32}刚果东北部伊图里地区成为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关注的焦点,将有人为1998年以来被屠杀的5万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9] 。2003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1票赞成、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第1593号决议,决定将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战争嫌疑人交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审理。2004年2月,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的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向安南提交一份报告,指控51名苏丹人在达尔富尔犯下战争罪行,其中既有政府军政官员,也有亲政府游击队和反政府武装组织的成员。国际上有学者乐观地认为,安理会1593号决议在通过过程中美国的弃权相当于给常设国际刑事法院颁发了出生证,标志着世界上最为强大的超级大国美国在常设国际刑事法院面前也不得不退让于对正义的呼唤。{33}2005年10月,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发出了首批逮捕5名“圣主抵抗军”的令状,指控他们在乌干达北部犯有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包括强奸和性奴役[20]。可见,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转不到3年的时间里,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不难设想,如果能够得到各国的配合,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将在不久的将来开始其第一桩案件的审理。
即便如此,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前面的道路还将荆棘坎坷,正如前文所述,美国不但丝毫没有停止游说,反而不断变本加厉,强迫他国与己订立不移交双边协议,各种手段使用殆尽,极尽其能事。美国利用《罗马规约》第16条的规定[21],在2002年和2003年,连续两年迫使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了1422和1487决议[22],给予美国及没有批准《罗马规约》国家的联合国维和人员在这两年内免受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调查和起诉的豁免权。2004年当安理会重新面临这一问题时,国际舆论普遍认为,相信当年将有更多的国家投弃权票,以防止豁免决议自动变成习惯国际法。正在此时,美国在伊拉克的虐囚事件浮出水面,并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美国只得灰溜溜地撤回了其豁免请求。但是,这也许只能属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和支持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和地区的一次胜利,《罗马规约》赋予安理会推迟调查或者起诉的权力无疑会影响到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独立管辖权的行使。
而且,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运行还没有得到苏丹、乌干达、刚果和非洲联盟的全然配合。三国政府尚没有颁布国内法以保证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配合,也没有授权国内法院审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其他犯罪。乌干达继续拒绝废除其对18年冲突中犯下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罪犯赦免的法律。苏丹还没有批准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虽然苏丹政府已经允许检察官到苏丹境内察看情势,但却拒绝向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履行移交嫌疑人的义务。非洲联盟没有完全尽到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达成的协议责任,没有在三个国家内做好自己的工作,确保这一地区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的支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