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政法与财政政策都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财政法和财政政策的制定,虽然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其内容也各有侧重,但都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这就为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耦合奠定了科学的思想基础。
第二,财政法与财政政策都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下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告诉我们,法和政策都是根源和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且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指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我国财政法和财政政策作为上层建筑都必须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服务。
第三,财政法和财政政策在目标上的一致。在同一社会经济制度上的财政法和财政政策,二者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管理好、调整好财政关系。
第四,财政法与财政政策调节功能需要互补。财政法与财政政策作为国家管理财政经济的手段,存在许多共同点,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又存在区别。例如,二者调整范围与方式上存在差异,政策一般比较灵活,有较大的伸缩性,而法律则相对稳定与确定,应变性弱。因此,财政法与财政政策调节功能需要相互补充与配合。
(二)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相耦合的方式
当我们了解了财政法和财政政策之间存在耦合基础后,就要研究二者的耦合方式,怎样进行有效耦合?为此,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各自的调节功能特点协调确定调整范围。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最主要的两种社会调整机制。党的政策是为实现其政治纲领和路线和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党的政策包括财政政策在内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大多转化成为国家或政府的政策,许多政策先后被制定为法律。因此,政策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影响力是巨大的,它是国家或政府管理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两大社会调整机制之一,是法的重要渊源。但是政策不能等同于法,政策与法律在功能作用、表现形式、规范性和公开透明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它们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应该有所不同。范围不同就要有协商,而不能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就财政政策与财政法调整范围而言,笔者认为,宪法、立法法确定必须由法律调整的财政关系,以及那些能够根据经济波动情况自动发生稳定作用的财政工具,例如,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应当制定为法律,对于相机抉择财政政策,虽然需要较大的灵活性,采用政策手段为宜,但是使用相机抉择财政政策的操作程序,可以由法律规定,以保证财政政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