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如何发挥其特有的调整功能,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价值目标?笔者认为:
第一,发挥财政法促进与保障公平分配的功能。公平合理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社会财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之一。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在于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社会机制是有分工的。政府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它的职能是要实现社会公平。财政法将政府的公共财政管理与服务职能法律化,在法治框架下促进与保障公平分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财政法为规范政府的财富再分配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没有再分配的规范化、制度化进路,任何旨在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在实践中都将大打折扣。在改革的现阶段,面对财富差别悬殊的社会分层加速,需要公平、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来加以矫正,但因为长久以来对财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法制化重视不够,政府的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而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当前,完善相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明确政府财政职责,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合理分配之实现,是解决收入差距与区域差距过大的必然要求。财政的再分配途径主要通过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进行。政府通过完善税法增强财政的汲取能力,为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创造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的累进税制和遗产税、赠予税通过合法地“剥夺”富人的一部分收入,可以适度缩小收入差距。
第三,发挥财政法分配性价值的中介作用。财政法的分配性价值具有分配或中介其他价值(如秩序、自由、人权等)的作用,运用这种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法是国家分配社会财富的有力工具。国家通过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遗产继承法制度、劳动法制度、预算法制度和税法制度等,分配社会财富,使社会成员享用合法的财富。财税法所具有的强大筹集财政资金和利益配置的功能,使法的分配性价值在财税法中体现得十分充分。国家可以通过利用财税法的分配性价值,促进法的社会和谐价值目标的实现。
第四,发挥财政法协调多元利益的作用。财政法与和谐社会对多元化利益协调的客观要求是相契合的。财政法能够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也能在一定意义上压制强者的利益,保护和扶持弱者利益,以缓和尖锐的利益矛盾。例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发放消费券等扶弱济贫制度,缓和或化解社会多元利益、多层次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和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运用财税法调整、促进政府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财税法不仅是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制保障,也是促进政府与纳税人和谐互动发展的有效制度途径。财税法通过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通过对政府征税机关职权职责的规定,约束政府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以此来协调国家和纳税人的税收关系,也协调国家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税关系,构筑一个和谐互动的税收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二)财政法的公平价值高于效率价值
公平,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美好关键词,它在汉语中包括公正与公平。在法学中公平是法的理念和基本价值,是现代法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财政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平是财政分配的公平,是社会公平,它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纵向公平是不同等级之间的公平,在不同等级之间实行能力原则,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横向公平是同等级别之间的公平,在同一等级之间实行同等原则,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价值是一个由多元要素构成的,以多种形态存在的体系,在该体系内部多元价值要素的位阶并非固定不变。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特定时期,总有一种价值处于某一法律部门相对首要的地位,因此,公平价值与其相对应的效率价值在不同法律部门其地位是不同的。公平与效率就一般法而言,它们是法的两种基本价值,其地位无所谓谁高谁低,但对财政法来说,公平反映其本质特征,是基本的目的价值,它高于效率价值。这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