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完善

  

  (2)调解制度落实的措施和方法


  

  调解制度的落实是法院调解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而具体执行这一制度,使调解制度在管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则是具体作调解工作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工作条件。这些因素决定了调解工作的状况,这些因素条件的改善也意味着调解工作的提升和成效。


  

  第一,调解人员的配备和选择。在法院内部选择一部分愿意作调解工作且法律知识、社会经验比较丰富、年龄相对大一些的法院干部。同时,还可以突破法院现有编制的限制,选聘一些具有专门知识、特定领域知识的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固定或临时调解员。目前,各地法院在开展多元纠纷机制探索中也都尝试、总结出许多经验和作法。


  

  第二,法院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的教育。对调解人员进行教育,使之正确认识调解工作在法院整体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意义,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要通过各种形式使调解人员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是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做好调解工作就是使法院审判工作得以更集中了力量、突出了重点。


  

  第三,调解方法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是调解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培训调解人员应针对各类当事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善于找出当事人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的共同点,析法说理的能力和技巧。


  

  第四,物质条件的提供。调解工作本身具有的有别于开庭审判的特点决定了法院有时需要主动指挥、参与各种调解工作中的活动。如为提高效率,需双方共同到实地现场、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一道走访相关人员、创造友好氛围的调解环境等工作都要求法院提供空间、车辆等物质条件。


  

  四、司法调解制度的法律功能与社会效果


  

  完善的调解制度对当前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重大且积极的辅助、促进作用;


  

  1.给民间法以实现空间,使国家法得到严格遵守


  

  民间法,在民众中长期形成的价值、是非标准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地影响、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调解时要“以理服人”中的“理”绝大部分就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尊重、依循、甚至适用民间法。实行法院调解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舒展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张力。这样,既不破坏国家法法治的既定原则、制度和程序,又给民间法一定的生命空间,使法院在严肃适用法律的同时,又有比较浓郁的人情味道。


  

  2.调动了社会民间力量


  

  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国家法律仅仅作用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通过道德、行业规章、政党纪律、乡规民约、生活习俗、地域习惯等社会规范来调整。法院调解制度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使这些非法律社会规范在解决纠纷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丰富的社会生活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3.解决了法院审判“坐堂办案”严肃性与“送法下乡”随和性之间的张力


  

  20世纪90年代最高法院提出的“审判方式改革”是社会向法治化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主张法院法官“坐堂办案”也是从摆正法院社会角色,建立法治社会的一种社会共同的呼声。相应地,提出和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证明,也是对法院审判规律的一种认识。这些都应该视为司法改革的成果而不是失败。但是,也必须看到,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法院司法的主动性仍有其合理的地方和理由。因为在当下的中国历史习惯和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条件下,法院的主动性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和空间。人们的法治思想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而法律意识还有待增强。“为民做主”的意识和要求还相当普遍。法院的调解制度正可以消解法院“坐堂办案”与“送法下乡”之间的紧张和矛盾。在审判之前,法院可以更多地发挥其主动性,而在开始进入审判阶段则以被动行为为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