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着重调解”民事审判原则的确立
1982年3月,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程序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它使得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从“依靠政策”走到了“依照法律”,实现了质的、历史性的飞跃。从此,民事审判工作也进入到了一个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的新阶段。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着重调解”的民事审判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民事纠纷案件,从过去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事政策,转变为依照法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原则。“调解上升为国家立法,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2]为贯彻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婚姻法,最高法院在1982年7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视本地实际情况,在进行试点工作中,注意抓好调解工作和就地办案工作。这项工作为后来的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调解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4.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的确立
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这部法律重申了法院调解工作,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并确立了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工作原则,使民事审判中的调解工作更加规范。这是对我国的诉讼调解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颁布,法院的民事审判依据越来越明确、具体,审判人员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调解也从过去解决纠纷的一种主要方法、手段,转变为审结案件的一种重要形式。这一时期,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开始越来越丰富,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案件呈急剧上升态势。1987年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指出,近年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已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0%以上,并预计这种增长趋势在相当一个时期还会继续。针对这一状况,1992年12月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调解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就是在各级法院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来应对民事审判形势,进而确立了民事调解的一种新模式。
但是曾经有一个阶段,由于案件数量的剧增,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在进行改革的尝试中,提出了“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等追求审判速度和效率的做法。相应地,调解工作受到了弱化。出现了案件该调不调,能调不调,调解结案率下降等现象。在理论认识上和审判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判轻调”的倾向。这些做法部分地导致了上诉、申诉率的上升和信访压力的增大。
5.“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确立
为了实现诉讼调解规范化,解决各地做法不一、影响司法统一等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民事调解工作因此更加有章可循,民事调解制度更加丰富完善。之后的四年里,最高法院都把这一原则作为指导法院调解工作的标准。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对全国人大的报告中和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都着重强调这一司法调解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