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完善


马建华


【摘要】在社会矛盾的多种解决方式中,司法调解具有各种优势和条件,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不可或缺的重要选择。几十年来我国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在不断探索、借鉴的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调解经验和制度。当前,我们的司法调解工作正处于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阶段和过程之中。对此,我们应构建一种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二阶段结合的制度,从而实现司法调解制度的法律功能与社会效果。
【关键词】司法调解;调解原则;调解效果
【全文】
  

  司法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它是指法院在审判民商事和部分行政案件过程中主持的调解行为。通过司法调解使得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法院主持的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法院通过调解结案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调解是最尊重当事者权利和意愿、管理和实现管理成本最低的方式。法院调解则是占尽了各种优势和条件,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中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选择。


  

  在我国,司法调解已经发展成为法院审判活动中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一项制度。王胜俊院长2009年7月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提出,“法院调解是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1]这是对司法调解的最新定位,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对司法实践的一项理论总结。当前,在建立法院大调解工作格局实践中,认真总结延安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后几十年法院调解工作中的经验、作法,积极借鉴他国法院有关司法调解的制度、模式,对于我们探讨司法调解工作规律,完善我国司法调解制度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真总结我国法院调解工作是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强调和坚持调解解决民商事纠纷是一项传统和特色。这一作法在当今世界倍受赞誉,被赋予“东方经验”的美称。回顾我国司法调解实践的经历和过程,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确立


  

  20世纪4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地方政权建设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解决辖区民事纠纷工作中,就总结创立了以马锡五名字命名的以调解为主解决纠纷的审判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群众参加、解决问题。总的精神就是联系群众。1943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厉行调解,凡刑事案件除23个严重罪名外均得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其它边区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大力推广,并且在全国解放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都有重大的影响。建国后,由于尚没有法律可作审判依据,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仍然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2.“调解为主”方针的确立


  

  1963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确定了民事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即著名的“十二字方针”。1964年,“十二字方针”发展成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1965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杨秀峰院长在讲话中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问题提出,对于大量民事纠纷案件,也要认真处理。方法就是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加强调解工作,依靠群众把问题解决在第一线。1978年12月,最高法院召开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认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会议还提出要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1979年2月,最高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申了“十六字方针”,要求“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以“调解为主”。但这一时期,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仍不健全,审判工作仍然以政策为依据。以调解为主的方针,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原则和政策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