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外空环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全球性风险使全球社会具有了人为的不确定性。所谓“人为的不确定性”是指以技术、理性、确定为核心的人类活动却产生了出人意料的负面结果,使当代人类社会成为风险社会的重要原因是人类活动自身。{13}(P114)风险其实“是现代化、技术化和经济进程的极端化不断加剧所造成的后果”{14}(P125)。科学越成功,就越反射出其自身的确定性方面的局限。而科学技术实践本身的不确定性就潜存着巨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外空科技的迅猛发展,由此带来的外空环境风险的规制难度越来越大,其影响和后果也越来越难以预测和控制。
最后,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外空环境问题归责的特殊性。贝克运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这一概念来分析风险社会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他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在风险时代,社会变成了试验室,没有人对实验的结果负责”,“没有人是主体,同时每个人又都是主体”。{15}风险在现代社会中是以合法的形式产生的,环境问题产生的实际后果经常面临不分青红皂白让所有人都分担损失的情况。外空环境问题同样面临这种情况。就空间碎片污染而言,有很多空间碎片是无法辨明责任主体的,因此在归责时就会出现无责任主体的情形。这就对外空环境保护的责任原则和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挑战,无法再以现代法学体系的“选择自由、责任自负”的原则为基石。
三、外空环境保护法律理念的转变及“世界共生”理念的提出
“人类价值观的改变是环境法兴起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基于环境问题的经验、教训和科学知识的认知,人类才发现在这个地球上人类与其他自然物质的关系是共生而不是凌驾,这种认识可以说是人类在20世纪思想观念上的一次大的变革,它当然要促使人类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发生新的转变,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改变。”{16}(P206)同样,在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变革也必须建立在法律理念和价值观发生转变的基础之上。
(一)外空环境保护法律理念转变的必要性
1、为应对风险社会提出的挑战,外空环境保护有必要转变法律理念
贝克曾指出:“核物理学家们对核裂变的政治后果感到震惊之时就是这种风险社会的诞生之日,这种震惊曾导致了一场关于自身的启蒙运动,并引起了反思。”{14}(P165)在风险社会下,人类将进入一个共济、共栖和共生的全新时代,所有国家、地区以及所有人都受到风险的严重威胁。风险的全球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使全人类都笼罩在灾难随时发生的恐怖阴影之下。如前所述,风险社会对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提出了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促使外空环境保护立法必须全面提升人类整体的风险意识,重视科学技术的副作用和社会发展的风险。将风险意识作为一种具体的反省批判意识,把风险意识转向人类如何能有效防范风险的技术手段、制度安排及机制实施等方面。{17}(P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