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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外空环境法律保护

  

  二、风险社会中外空环境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与风险社会中其他环境问题相比,外空环境污染(特别是空间碎片污染)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外空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呈现多样化。外空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源的不同,可分为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电磁干扰、核放射污染以及空间碎片污染。{7}(P130)其中,空间碎片污染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其次,空间碎片造成环境污染的对象是特殊的,即地球轨道,该区域属于人类共同财产,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空间碎片问题属于全球公域范围内的问题。全球公域指的是不在国家管辖和控制下的领域。{8}(P193)空间碎片污染是处于全球公域中的特殊环境污染问题,没有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中的特定区域具有主权,并且在这些特定的区域之中行使管辖权。


  

  再次,空间碎片造成的空间环境污染的概念是特殊的。与传统的环境污染的概念不同,空间碎片污染是指地球轨道存在大量的空间碎片导致其构成发生变化,影响了地球轨道的正常利用。{9}(P15)


  

  最后,主体和归责的特殊性。从人类进人太空至今的50年来,遗留在太空轨道上大大小小的碎片已超过3500万个。{10}空间碎片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国际责任到底应归责于哪个主体呢?《外空条约》第6、7条,《责任公约》第2-5条规定了空间实体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都非常模糊,适用性不强。有些空间碎片是可以辨明来源的,这些空间碎片和空间物体一样具有所属的国家,其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可比照空间物体适用现有的国际空间规范。然而,大多数空间碎片的所属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对于这些无法辨明来源的空间碎片,很难将这些空间碎片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国际责任归责于某个具体国家或组织。


  

  全球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外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构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外空环境风险的影响是全球性的。近些年来,伴随着疯牛病的蔓延、禽流感的袭击、“9.11”事件、SARS的流行、甲流的传播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风险社会的理念逐渐被人们认可。全球化的推进使世界进入到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时代,这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共识。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人类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呈现出相互依存性、利益共同性以及整体性。全球性风险超越了地域和文化的限制,风险所造成的影响将不再限制在传统民族国家的疆界之内,而是会迅速地涉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全世界,风险造成的灾难大多是无法弥补的全球性损害。以空间碎片为例,早在1965年空间法学界就明确指出空间碎片可能引起潜在危险。{11}(P200)空间碎片造成的危害日益突出,成为保护空间环境的主要问题。{12}(P135)因此,空间碎片带来的环境风险是全球性的,超越了国界和洲界,如果不积极预防和治理空间碎片带来的危害,那么外空可能成为人类环境问题的重灾区。所以,空间碎片问题已成为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公共问题,不仅需要世界所有国家通过谈判磋商参与到集体行动之中,而且要求人类必须转变外空环境保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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