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立法对“途中工伤”的规定
澳大利亚一般适用的是“实际风险”,只要求工人只需要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部分活动。伤害发生与工作之间仅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就可以,对因果关系并没有额外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澳大利亚的司法判例采用了一种更广义的“工作过程中”的概念。一些州也采取修改法律的形式,使得通勤过程中的劳动者在发生伤害后,能够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尽管这些人往往能够获得另外的补偿(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费)。{5}(P72)
新西兰2001年的《伤害预防、康复和赔偿法》第29条规定,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乘坐由雇主提供,并由雇主驾驶或者聘请的人所驾驶的交通车所遭受的损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外,其他情形下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侵害均不认定为工伤。但新西兰也建立了一套涵盖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综合性的无过错事故赔偿体系,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会通过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而享受无过错事故赔偿。{6}
美国工伤的基本判断标准是伤害必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即伤害必须与工作相关,与工作不相关的伤害被排除在工伤保护范围之外。美国的大多数州认为雇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一般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由于“特殊任务”而在途中发生伤害,雇员受到伤害是直接为了雇主的利益,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特殊任务”理论一般运用于那些在下班时间而被雇主要求返回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场合,即使雇员的任务不是其通常的任务,也不影响工伤的成立。{7}(P92)雇员经常在从事公务的途中也从事私人事务,法院通常运用“双重目的”规则来解决此类问题。当某一旅程同时具有公务和私人目的,如果不管公务目的是否存在,旅程都会进行,并且如果没有个人目的,旅程将被取消,那么该旅程将被认为属于个人事务,由此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反之,如果即便没有私人目的,该旅程也需要进行,则该旅程属于公务。从美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相关规则可以看出,工伤认定采取“宽严相济”的理念。
英国工伤保险制度将上下班途中事故列为工伤,但是限制比较严格,只有乘坐雇主的车辆或者经过雇主认可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才能列为工伤。德国企业无论对工伤事故有无责任,均应依法赔偿工人损失。工伤事故的范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短期旅行等。{8}(P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