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哈耶克对人类的认知能力有着实事求是的认识,他认为:“我们根本不可能有能力构设出自此往后500年甚或50年的文明状况,恰如我们中世纪的先辈或我们的祖父们无力预见到我们当下的生活样式一般。”{5}(P21)借用哈耶克的话,陈燕萍在工作中或许根本就想不到去创设一套彰显她本人特色的办案方法,正如在十年或者五年前我们也根本无法预见到今天会去讨论陈燕萍的办案方法。她也根本想不到她一以贯之的办案方法竟成为当下大力倡导的能动司法典范。在我看来,陈燕萍的办案方法,是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一些做法,是她面对当地农村实际,面对乡村社会实际和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所采取的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一些做法。
陈燕萍的上述做法,对一个基层法庭法官来说,应当相当平常,很难说有多少创新之处,但她本着对法官职业高度负责、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去做这些平凡的工作,这正是她办案方法的精髓所在,也是她的不平凡之处。也正是因为千万个陈燕萍式的基层法官默默无闻的辛勤工作,我国社会转型期农村大量矛盾纠纷才得以公正、有效解决。
【作者简介】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当事人主义是对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概括。当事人主义在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具体地表现为在诉讼中实行的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大体而言,处分权主义是关于诉讼请求方面的当事人主义,而辩论主义则是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当事人主义。参见谷口安平:《当事者主导原则与对抗式辩论原则》,载《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9页。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通常将其称为“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意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包括消极的诉讼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按照原苏联学者的解释,法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不了解法律、不懂得如何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为知识和能力方面的缺陷而有理却输了官司,是法院帮助劳动人民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参见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王之相、王增润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4-75页。
这里的“超职权主义”是指比原苏联的诉讼模式更加注重和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为。
为了研究陈燕萍的工作方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写了《陈燕萍办案故事荟萃》,该案例源自这一材料。
参见泰州市委宣传部、泰州市政法委等:《陈燕萍先进实际资料汇编》,第75-77页。
参见《陈燕萍办案故事荟萃》中的“快速出击的回报”。
民事纠纷常常因为事实方面的争议而产生,可以说是各国的普遍情形。德国学者厄尔尼希认为:“争议围绕事实进行的比重之大可能会使参与其中的法律人士吃惊。”见尧厄尼希:《
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美国学者兰德斯曼认也为:“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在我们的诉讼中100个案件源自事实争议,而只有一个源自法律上的争论。”见约翰·H·朗本:《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优越性》,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7页。
在这四种情形中,除了第一种为依申请调查取证外,其余的均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一些德国的学者认为,尽管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着其他价值,如安全价值、效率价值,但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法仍然是首要的价值。参见汉斯·弗里德黑尔姆·高尔:《民事诉讼目的问题》,载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参见泰州市委宣传部、泰州市政法委等:《陈燕萍先进实际资料汇编》,第92-97页。
参见朱旭:《在公正执法中添加和谐美—记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上)》,载新华网http: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10 -01/17/content_ 12825051. htm,访问日期2010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
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