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社会对弱势群体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表明,对弱势群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已是大势所趋,进一步建立起一套有别于普通程序且有利于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的特殊救济程序己十分必要。由于弱势群体的身心状况不同于普通人,因此必须要有一种能够同普通人审理程序相区别的特殊审理程序,除了既定的规则以外,还应当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不同阶段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有把这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程序法制化和具体化才能够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还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犯罪案件的审判一律要求相应的社会团体派员参加。实践证明,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支持,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弱势群体因社会综合因素的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时,这种关爱和保护对其改过自新和保持家庭的幸福乃至社会的安定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总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也是程序保证的必然要求。只有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科学量刑才能够真正实行。
三、科学量刑包含“是”与“应该”相目统一的哲学意蕴
当我们强调科学量刑而不再强调对行为人“不作任何区别对待”时,不得不说,以往那种仅仅根据法条文字来解释来定罪量刑的工作方式由于与时代要求产生了不少的距离,因而遭遇到严重困境,然而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说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理论问题—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6]因此,要实行科学量刑,其关键就是:法律适用应当兼顾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定罪量刑绝非机械般查阅刑法典就大功告成,而是一种综合性的真正创造,这种以人为本的创造是非常具体而艰难繁复的。实行科学量刑,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进步,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更重视法治的人文价值,更接近了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终极关怀的初衷,同时说明,试图用最终的、权威的解释固定刑罚的真实含义,必然会使刑罚丧失应对社会变化的机能。毫无疑问,它涉及的是当今时代究竟如何正确理解刑罚的实质及其权衡。这个问题对于理论工作者是不可回避的,因为确切说来,法学理论的深层旨趣并不是仅仅提供一种关于法律的解释性学说,而是应该提供一种紧密联系实际的现实性思想,以推动改革现存状态的司法实践活动。
必须指出,科学量刑并非要脱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而是说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在法律资源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宽严相济,从宽出发,对刑事案件作科学合理的处理。因此,原先学术界对于量刑原则的研究与论述、解释与概括,其正确性只能是相对的,随着时间与社会形势的变化,原有的研究、论述、解释与概括由于时过境迁就可能逐渐显示出其不完整性甚至理论缺陷性,因此,司法人员对于量刑原则的理解就不能拘泥于书本认识,而必须遵循与时代和社会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这就是说,在现实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智慧与创新精神,从而使得刑事司法充满人性化,尽量从有利于被告人将来回归社会角度出发,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适当地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