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科学量刑的程序保证
马克思说:“不论理性或现实都同样证明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了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3]我们知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同时我们也知道,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对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解释,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身份差别而实行区别对待”。应该说教科书的论述确实已经落伍了,阐明法律原则的当代性或揭示其当代意义,是法学研究一个恒久的主题,当前,一个很重要的理论任务就是对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重要内涵进行更为全面深入地重新探讨,只有全面、准确地把握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重要内涵,实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刑事政策,实行科学量刑才会有程序上的保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解释,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最为重要的核心是反对特权,这一结论尽管正确,现在看来似乎不够全面。
综观中西方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史,强调诉讼平等,反对封建特权是在18、19世纪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开始迅速高涨起来的。正如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力图摆脱纠问式诉讼模式的桎桔一样,它在另一方面要求坚决地拒斥一切诉讼上的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着重点正是在于强调诉讼民主,反对特权与专制。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长期的历史演进和发展形成的一系列基本特征看,其最为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封建特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打破了传统的封建立法体例,结束了沿袭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制度惯例,确认了体现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在这种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获得其基本规定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真实核心,其根本意义就在于:反对封建特权,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