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作为控告方,不仅要明确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还要力争向法庭提出一个相对具体的量刑请求,并用事实和证据来加以证明。在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同时,为充分保障和体现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当事人的地位,也应该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并发表量刑建议意见。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不仅有机会进一步宣泄受害情绪,揭露犯罪的危害性,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同时,也是实现恢复性司法,达成受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和解的重要渠道。被害人对犯罪人真诚悔罪表示谅解的,可以通过量刑程序正式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从而达成双方的和解。检察机关对于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可以表示赞同,也可以表示反对,提出独立的量刑建议,以求得更为公正合理的量刑。
【作者简介】
柯葛壮,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魏韧思,单位为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注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第一次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而在该项判决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激烈批评之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广州中院在对案件事实没有作出任何改变的情况下,维持了对被告人盗窃罪的定罪结论,但将量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具体内容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该观点参见曹振海、宋敏:《量刑制度应当缓行》,《国家检察官学报》2002年第4期;刘德法、胡权勋:《量刑建议权初探》,《检察实践》2003年第2期;黄柳:《浅析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林丽鹃、聂伟:《关于求刑权的若干思考》,《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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