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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量刑答辩制度”的创新之处是在量刑过程中引入“诉讼化的程序”。当前,社会各界普遍意识到需要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检察机关对法官的量刑监督,根本原因在于量刑裁决过程的秘密性。因此,建立公开的、透明的、诉讼化的量刑程序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程序改革之路。量刑程序中,吸收公诉方以及被告方的共同参与,允许各方提出本方的量刑建议,提交各自的量刑证据,强调各自的量刑情节,并就量刑的事实信息和量刑方案展开辩论,从而对法官的量刑裁决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公开的、透明的、诉讼化的量刑程序不仅可以为检察机关参与刑罚裁量提供影响法官的舞台,同时又能避免法官量刑的“秘密作业”,有利于检察机关利用公开化、透明化的量刑听证程序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为使法官获取更准确的量刑信息,“量刑答辩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实现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彻底分离。“量刑答辩制度”实际上是在传统的定罪与量刑的一体化程序中加入一个量刑答辩环节,量刑程序仍未独立。量刑与定罪之所以要在程序上加以分离,主要的理由有三点。第一,定罪与量刑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同。当代社会基于保护公民免受不当追究的需要,要求在定罪问题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任何人的相同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都应该得出相同的结论,定相同的罪,而无需考虑其他因素;而量刑所依据的理念与原则除了依法量刑外,还要综合考虑实现刑罚目的(如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以及一国在当前阶段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如刑事政策)等问题。[15]因此,在量刑问题上,不仅要考虑量刑的均衡性,还要充分考虑个案中存在的特殊情形,从而实现个案量刑的适当性。第二,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需要查明的事实不同。定罪程序的任务是查证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和信息,而量刑程序需要查明的事实信息通常有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包括涉及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惯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赃等;二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平常表现、前科劣迹、家庭情况;三是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受害后果、获得经济赔偿及其所表现出的惩罚欲望。[16]第三,审理对象的相异导致适用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由此推出的某些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只适用于定罪程序,而不适用于量刑程序。在量刑阶段,受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证明,因此不能再被推定为无罪之人,由此决定了与量刑相关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与定罪阶段有所不同。第四,克服“重定罪、轻量刑’之观念的必要。目前的量刑实践中,存在参与欠缺、流程不明、裁判可疑之现状的根源在于观念上“重定罪、轻量刑”。法庭审理的重心习惯聚焦于定罪问题,着重查清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之成立的事实。我国民众本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思维,如果没有单独的量刑程序的制约,很可能“量刑答辩制度”这样的创新最终也将是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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