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柯葛壮;魏韧思
【摘要】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十余年的探索与尝试,仍未能全面推广开来。当检察院与法院在量刑问题上有争议时,出现了难以协调好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检察院求刑权的局面是该项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之一。检察机关引入量刑建议制度的初衷是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的行为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摆脱困境的路径之一是对量刑建议权重新认识。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诉讼请求而非法律监督。终极选择应是建立单独的量刑程序。
【关键词】量刑建议;实践困境;路径
【全文】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成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法院尝试“量刑答辩”,出台《规范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规则》,一些地区的法院在审判中实行电脑量刑,这些都是司法实务界在量刑规范化问题上的探索成果。许霆案中,前后两次量刑的巨大差异,[1]引起了社会民众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罪刑均衡问题的关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在量刑规范化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积极参与刑罚裁量,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
我国现行法律对量刑建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量刑建议改革。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在试行中,公诉人主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意见展开辩论。此后,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完善了公诉权、扩展了辩护权、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2]但是,这场由实务界率先发起的改革尝试,始终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统一规定。导致量刑建议制度虽经较长时间的试点仍未能全面推广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截至目前,我国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量刑规范或量刑指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都是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刑罚容易确定的案件,而大量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却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限于客观现状,检察机关本身无法在所有的公诉案件中履行量刑建议的职能,导致了量刑建议未能常态化。二是在拿来西方“量刑建议”这一概念后,检察机关就直接在既有诉讼模式中添加上这一环节,当法院与检察院在量刑问题上有争议时,出现了难以协调好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检察院求刑权关系的局面。如果庭审中量刑的依据和证据发生变化,或者量刑建议不被法官采纳,公诉人就会觉得很“丢面子”,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容易陷入尴尬境地;部分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既是诉讼请求,又是量刑监督,无形之中干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