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反黑立法,为打黑提供法律保障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和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我国应从两个方面对立法加以完善:一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定刑,增设附加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为刑法打击的重点,可以借鉴香港“反黑”刑事立法的做法,重点惩治的同时明确黑社会性质认定。第一,将其法定刑由原来的10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无期徒刑或死刑。第二,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施以更重的刑罚,这是防止黑社会“政治化”和遏制“保护伞”形成的重要手段。第三,增设财产刑,因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根本目的,只有通过对其犯罪的非法财产的没收和追缴,才能从根本上断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再生基础。[2]《刑法》第294条补充规定有财产刑,应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而不仅限于司法机关查明的数额,还应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以彻底断绝其经济命脉。第四,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条件,如人数界定、必须有“保护伞”存在等等,达不到认定标准的就不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应当具备超前意识并严密刑事法网,增设相关新罪名。譬如说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等,同时还应扩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范围。对于从事犯罪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3]
(五)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韩非子》中称“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信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信适于事”。所以治理犯罪要取决于社会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也要符合事物本质规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黑恶势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危害面广,涉案人数众多、关系复杂,侵害对象广泛、积怨较深,是社会治安的毒瘤,其危害程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一般刑事犯罪。打黑除恶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着人民对社会有无安全感的评价。在打击黑恶势力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对罪大恶极、主观恶性大的黑恶势力成员要坚决适用严刑重典,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同时,也要注意挽救和改造涉黑还不深、本质还不坏的成员,特别是对生理、心理还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成员,要适用从宽的处理政策,帮助他们尽快脱离犯罪集团回归社会,为社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