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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通过垄断市场获取超额利润


  

  巨额利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暴力形式取得垄断地位是其快速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扩大势力范围,控制犯罪秩序,确立自己的权威地位,即使进入合法的商业领域也希望自己能够控制价格和市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某些行业寻求垄断。


  

  (三)与权力结合寻求“保护伞”


  

  当犯罪组织强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其必然会向政治伸手,通过左右政治使其犯罪活动合法化、公开化。他们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党政司法干部,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和帮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把寻求“保护伞”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策略和手段。他们往往以金钱贿赂、色情引诱、暴力威胁为手段,极力向党政机关渗透。从重庆市及我国已被摧毁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情况看,其中绝大多数已经迈出了与权力结合的第一步,都有一定的“保护伞”。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已不是伞,而是网,是一个比较大的网络。例如,重庆打黑已立案查办充当黑恶团伙“保护伞”的党政干部达52人,其中10名是“厅级”官员,还有200多名警员因涉黑被查。事实上,凡是势力膨胀快、存续时间长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背后都有一些腐败的政府官员作“保护伞”。


  

  (四)暴力特征逐步弱化


  

  暴力敛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原始资本积累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进入高级阶段后,其暴力特征趋于弱化,暴力行为不再是以前那样频繁和公开。暴力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一种威慑手段,仅仅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求经济利益的后盾而不再是重要手段。只是为了铲除、打压妨碍其获取高额利润的特定的竞争对手时才会有针对性地使用暴力。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发展进入相对成熟阶段,并没有发生抢劫、绑架等传统的暴力犯罪,只有在排挤、打压其他竞争对手时才采取了相对轻微的暴力手段,如扰乱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秩序等。


  

  (五)政治投机成为趋势


  

  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加大对“关系网”、“保护伞”的投入,另一方面一些实力强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也会亲自出马,直接介入政治领域。拥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能够保护组织成员不会轻易受到司法机关的打击,而且大大有利于犯罪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中侦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其首要分子往往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不但拥有光鲜的头衔,而且笼罩着美丽的光环,俨然就是“成功的商人”、“杰出的政治人物”。以黎强案为例,黎强不但是重庆市人大代表,而且是政协巴南区的常务委员,其得力干将何永红也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这些耀眼的政治光环不仅成为其逃避司法机关打击的盾牌,更是成为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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