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决导致物权变动制度的困境
——以物权归属和物权流转为视角
徐刚
【关键词】司法裁决;物权变动
【全文】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司法裁决、公用征收决定、继承等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后者统称为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是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即物权变动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排除原权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本文要研究的是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中的一种??“司法裁决导致的物权变动”。
一、司法裁决导致物权变动制度在物权归属上的困境
要确定物权归属,势必要有完整的、体系的法律规定对物权归属做出调整,而现行的司法裁决导致物权变动的立法却是比较粗犷的,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出现了物权在归属上的困境。具体体现在:
(一)未对可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种类作出规定
《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可以导致物权变动,却没有规定是否人
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所有的法律文书均可导致物权变动。如果只有部分法律文书可以导致物权发生变动,那么哪些文书可以导致物权变动呢?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两个问题法律却没有给出答案。
(二)未对可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规定
法律文书可以导致物权变动,那么这些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的效力又如何?具体而言,当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内容与现行公示登记制度相冲突时,二者效力孰高孰低?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在第31条中规定了通过法律文书取得物权之后,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司法裁决导致的物权变动与公示发生的物权变动并不冲突,相反是有效的补充。但是,他们却忽视了,如果依司法裁决权利人不登记也不处分,那么他与信赖公示登记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之间就很有可能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