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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

  

  (二)将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类型化,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与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前者为危险犯,后者为实害犯。对这类罪规定严格责任,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可定罪,而不必证明其中的主观心态,使这类罪的追究变得更易操作和起诉。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醉酒驾驶的,只要没有造成实害后果,就不构成犯罪,只能处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而在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下,一般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如果没有逃逸等恶劣情节,最重只能判3年有期徒刑。


  

  对醉酒肇事的还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往往存在证明困难。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对开车撞死撞伤人的后果,一般不是出于直接故意,充其量只是一种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界限模糊,实务中如何以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间接故意,难度很大,往往也成为这类案件的辩论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我国宜仿效其他国家,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既包括以危险的方式驾驶(如在公共场所超速飙车),又包括行为人在危险状态下驾驶(如醉态驾驶)。对这种罪的起诉,应采用严格责任,只要证明行为人驾驶时有超速行驶或醉酒驾驶的行为即可,不需进一步证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样处理,较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行为与罪名更加吻合,给人以名符其实的印象,同时又大大降低了认定的难度,能真正做到罪刑相应。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引入严格责任来认定危险驾驶罪,并不是仅考虑行为的客观归罪。因为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的实验证明,普通醉酒人与复杂性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到底处于什么心态,准确鉴定比较困难。运用严格责任理论,就是既承认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又不用耗时费力举证证明,同时又避免了在主观罪过上辩控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使判决更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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