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种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是由刑事法律规定的,是以刑罚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作为执法主体,监狱的主要职权是刑罚执行权,包括刑罚的施行权、刑罚执行变更建议权、教育改造权,劳动改造权、监管改造权等。监狱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依法行刑的义务、保障人权的义务、接受人民检察院行刑监督的义务等。作为执法对象,罪犯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人格权、合法财产权、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服从管理、参加教育、参加劳动、接受改造等。监狱和罪犯的权利义务体现出刑罚上的特征,因此,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
(三)从行为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执行行为,还是管理行为
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也是管理行为。
监狱刑罚执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行行为。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行为。执行行为是与侦查行为、裁判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根据国家权力机关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的行为性质来进行划分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监狱法中,刑罚的执行被定位在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并列的层次上,监狱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是同一位阶的概念。但是,这种划分不是建立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内涵外延界定不清,思维逻辑混乱,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应该说,“监狱工作就是刑罚执行工作“{6},监狱对罪犯实施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行为是一种执行行为,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狱政管理行为、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的上位概念。
其次,监狱刑罚执行行为也是一种管理行为。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管理行为包括计划、组织、实施(执行)、协调、控制等行为,执行是管理活动中的环节之一,管理行为包含执行行为。管理行为是执行行为的上位概念。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的本质是管理权,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监狱管理行为。监狱管理行为不仅包括狱政管理行为,而且包括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因为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也属于管理行为。因此,仅仅将监狱的狱政管理定性为管理行为是片面的,监狱所有的刑罚执行行为都可以说是管理行为,监狱管理行为和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同一位阶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