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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抵押之客体问题

  

  二、集体林权抵押之客体:不同于集体林权的客体


  

  (一)对集体林权的客体界定


  

  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要指向一定的对象,即客体,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林权也不例外。林权的客体就是林权权利人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那么,林权的客体是什么呢?我国的林业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参考,[7]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确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林权客体是有法可依的。同时,作为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在记载林权主体时,记载的是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或者使用权权利人,这进一步验证了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林权的客体。具体分析如下:


  

  1.森林


  

  狭义意义上的森林作为林木的集合物,不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给予特定化,如不需要通过登记记载面积、株数,让其在法律上虚拟的一体化,它也不宜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权客体。因此,作为自然资源的森林可以成为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客体,但由于其缺乏特定性,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权客体。这样,在理解《宪法》第9条、《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物权法》第48条规定的“森林”以及《森林法》第3条第1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资源”时,应将它们定位为宪法意义上所有权的客体,在此基础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森林是林木的集合物,没有特定性,不宜成为物权客体。[8]


  

  2.林地


  

  无论从地学、生态学还是经济学上看,土地均取其物理意义,即地球表面,涵盖了矿藏、水等地表或者地下的自然资源。[9]但在法律中,土地有其特殊意义:(1)土地被制式化,是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中的地球表面部分。具体而言,土地经过测量后绘制成图,并被划分为编有号码的独立地块,其疆界被精确地登录在地籍登记簿中,现场则由官方测量机关设置大量的界石予以标示,在地籍登记簿的基础上建立土地登记簿,以表明每一块被标上号码的土地的法律状况。[10](2)土地被限定化,即受法律的限制,土地并不包括与地表或地下紧密相联的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后者可成为独立于土地的权利客体。[11]通过这两种措施,土地得以特定化,从而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故林地当然也是物权的客体。


  

  3.林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同时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根据物权法理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基于上述规定和理论可以看出,林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动产物权,其客体当然应是不动产。因此,作为林权客体的林木,应是生长在林地上树木和竹子,树木或者竹子采伐后形成的材料已不再是林权客体的林木,而是成为动产产权客体的木材或者竹材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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